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使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规范化,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要求,现就各地刻制使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机构都要刻制使用统一的登记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为圆形,直径是4CM,中央刊五角星“★”,“★”外围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名称(自左至右环行),如“××省民政厅”“××市民政局”。“★”下方刊“社会工作者登记专用章”(自左至右横排)。

三、《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的首次登记和再登记,必须加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才能有效。

 

                       二○○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