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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和配套措施,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区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五部门的所有各项收费收入(不含所属高校、中专的院校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

  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环保局按规定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缴入自治区金库,作为自冶区本级财政收入。

  三、各地(市)、县(市、区)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收单位的收费收入按规定逐级上交至上级主管部门的,上交的收费收入为该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收入;按规定不予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为同级财政收入。

  四、自治区本级公安、工商、环保、和计生等四部门收取的收费收入,由自治区本级各部门集中汇缴自治区金库。各执收单位汇缴自治区金库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各项内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区直单位使用填写缴款书的通知》(桂财库[2001]35号)的规定填写。具体为“财政机关”栏填写“自治区财政厅07”,“预算级次”栏填写“自治区金库02”,预算科目适用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4210款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4223款工商行政性收费收入”、“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4231款环保行政性收费收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坐支、挪用行政性收费收入。

  五、法院系统的“诉讼费”收费收入仍执行其现行由银行代收代缴的管理办法,代收银行收纳诉讼费后,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核算,并于收纳当日将款项报解国库,如当日确实来不及报解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办理,月末日必须扫数报解。代收银行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划缴国库。《一般缴款书》的填写按照上述四部门的缴库要求填写,预算科目适用2002年政府预算科目“4233款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各地、市、县收取的诉讼费,7O%缴入同级金库,30%就地缴入自治区金库。以前下发的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关于自治区公安厅等五部门行政事业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后,自治区本级各执收部门、单位经费预算的核定问题。由于2002年部门预算已经自治区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并已批复下达,2002年自治区公安厅等五部门所需正常经费开支以及与收费相关的支出,由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年度经费预算。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执收部门、单位、原有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执罚收入缴库及经费开支状况等,核定其年度经费预算,并按月予以核拨有关经费。各部门、单位应按照预算编制改革的要求,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本年度行政性收费实际执行情况及收支变化因素编制部门预算;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各部门履行其职能、职责所需的正常经费给予必要的保证。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其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收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公安、法院、工商、计生委、环保等部门收费收入的执收、执罚情况实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不将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及时缴入国库,擅自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的,将依照财政部《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以上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2年4月份以前已收取的各项收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由各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相应调整有关账务。我区原对公安、法院、工商、计生委、环保等部门收费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决定将公安等部门的各项收费收入(不含所属高校、中专的院校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含各地分支机构)、工商总局、环保总局按规定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具体项目见附件),为中央财政收入。

  (二)地方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收单位的收费收入按规定逐级上交至上级主管部门的,上交的收费收入为该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收入;按规定不予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为同级财政收入。

  二、预算科目

  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补充:

  第4210款“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说明中增加“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收费”项目。

  第4220款“海关行政性收费收入”说明中增加“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验车费”等4项;

  第4223款“工商行政性收费收入”说明中增加“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项目;

  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的说明改为“反映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4231款“环保行政性收费收入”说明中增加“环境监测服务费,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评审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利用外资项目管理费”等4项。

  增设4233款“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说明为“反映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等收费收入”。

  三、缴库办法

  (一)各项收费,由执收单位按预算级次就地办理缴库,但按规定上交主管部门的,继续由各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缴入同级国库。

  (二)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填开“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缴款书“科目”栏,按收费单位,分别填写“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海关行政性收费收入”、“工商行政性收费收入”、“环保行政性收费收入”、“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海关的“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应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二)本通知规定应缴国库的各项收费,各单位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应收尽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违反规定少收或不收,也不得占压、挪用。

  (三)各部门、各单位与收费相关的支出,纳入本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定支出安排,部门和单位不得由收费收入坐支。

  (四)各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应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及其他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02年1月1日后各单位收取并已缴入财政专户的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划转国库。

  附件:

  纳入预算管理的部分收费项目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项目

  1 公安部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收费

  2 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费

  3 海关总署 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验车费

  4 工商总局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5 环保总局 环境监测服务费,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利用外资项目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