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4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顺利执行,根据《协调制度公约》 的有关规定及世界海关组织的要求,海关总署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10年至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 件)。

  商品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10至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