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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单位人员、工资变动报批问题的通知

 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工作,建立人员机构编制管理和工资基金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字[2000]7号)精神,现将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人员、工资变动有关报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单位人员、工资变动问题

  (一)单位人员变动是指因调入、调出、分流、提前离岗、离退休、退职和自然减员等形成的人员变动;

  (二)工资变动是指单位人员因正常工资变动、晋升职务增资、各种津贴、补贴调整等形成的工资变化。

  二、关于单位人员、工资变动的审批手续问题

  (一)增人增资

  各单位增人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结构等有关政策规定,依据自治区编办审核的《编制使用审批表》(表样附后)和自治区人事厅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审批手续。其程序是:1.增人单位先填报《编制使用审批表》,经自治区编办审批同意后向自治区人事厅申报增人计划,然后方可调入。2.人员调入后,增人单位先到自治区编办综合处办理入编手续,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表》(表样附后)一式四份,经区编办审核同意并通过网络将增加人员名单输送到自治区人事厅。3.增人单位持《编制使用审批表》、《增人计划卡》和新增人员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到自治区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办理工资审核手续。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事厅通过网络输送到自治区财政厅。

  (二)减人减资

  1.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离退休、退职的,单位需到区编办综合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减编手续,并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退职费变动审核表》(表样附后)一式四份。经区编办审核同意后通过网络将人员名单输送到自治区人事厅,经自治区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核同意,再通过网络输送到自治区财政厅。2.调出人员或其他减员,单位要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减员审核表》(表样附后)一式四份,先到自治区编办综合处办理减编手续和审核手续,并通过网络将人员名单输送到自治区人事厅,后到自治区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办理减资手续,然后通过网络输送到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办理工资停发手续。

  (三)正常工资变动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单位应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表》一式四份,并附上工资变动的有关依据,经主管部门初审报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核后,由自治区人事厅通过网络输送到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调整单位工资表中的有关项目。

  (四)津、补贴的变动

  首次列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津、补贴确定后,今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遇到津、补贴变动的,单位应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表》一式四份,并附上有关文件依据,经主管部门初审报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核后,再通过网络输送到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调整单位工资表中的有关津、补贴项目。

  (五)正常增加离、退休、退职费

  离、退休、退职人员正常增加离、退休、退职费时,单位须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退职费变动审核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初审报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核后,再通过网络输送到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调整单位工资表中离、退休、退职费的有关项目。

  (六)补发工资

  由于单位漏报、错报或晋升职务等原因调整工资执行时间与审批时间出现脱节时而形成的补发工资额,单位应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费变动审核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初审报送自治区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核后,再通过网络输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调整单位工资表中的有关项目。

  各单位发生人员、工资变动时,除按上述规定填报有关表格外,同时还要在本单位工资管理系统中相应调整变动人员的人事信息和工资数据,并生成上报数据盘,报送自治区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核。

  上述6个项目的变动,凡属于人员变动和职务变动的,在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先报送自治区编办审核,自治区编办在审核中发现人员名单有错漏的,由自治区编办在工资统发系统上修改名单;凡属于工资、离退休、津贴、补贴变动的,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核,自治区人事厅在审核中发现工资有错漏的,由自治区人事厅在工资统发系统上统一修改。

  三、关于审批时间等问题

  (一)对于增人增资和减人减资以及工作人员正常工资变动等情况,各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至25日到自治区编办和人事厅办理审核手续,自治区人事厅于每月26日至30日通过网络或拷盘形式将工资变动情况输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向代发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代发工资数据文件,代发银行按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的代发工资数据文件中的实发工资数额分解到个人工资帐户;遇国家统一安排调整工资时,审批时间另文通知。

  (二)减人减资必须当月办理,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减员审核表》报自治区编办和人事厅审核后,再通过网络输送自治区财政厅注销工资帐户。对于未及时办理减人手续而造成工资经费多支付的,按损失额相应扣减该单位的公用经费指标。

  四、关于增人计划卡和工资基金管理问题。

  增人计划卡的管理对象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的全部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调入人员和社会招收人员。各单位凭《编制使用审批表》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自治区人事厅规划财务处办理《增人计划卡》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实行两种工资制度的单位,要分别建立执行机关工资制度人员《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员《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两者不得相互混用。遇有工资变动的,单位应及时到自治区人事厅办理工资基金的增加或减少手续。

  五、实行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退职费办法,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