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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区直各有关单位: 

  支持民族文化强区建设,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宣传文化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2014417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宣传文化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结合我区宣传文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宣传文化单位发展,推动我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支持民族文化强区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2014年财政安排数为基数核定,以后年度结合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中宣传文化单位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在广西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宣传文化单位。具体包括: 

  (一)宣传、文化(含体育、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或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出版、发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宣传文化单位; 

  (二)广西日报社、当代广西杂志社 

  (三)工会、青年团、妇联、军事部门和其他文科部门所属的出版机关报和机关刊物的报社、杂志社; 

  (四)专门出版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少年儿童读物的出版社、报社及其书刊印刷厂。 

  个别未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宣传文化单位需要纳入的,由宣传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个案审批。 

  其他规定中明确不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宣传文化单位除外。 

    

  第三章     使用原则及方式、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属于公共财政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项目支出预算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专项资金使用以社会效益优先为前提,兼顾经济效益。对于效益好、资金回收期短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三)专项资金要根据宣传文化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不搞平均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专项资金采用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 

  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的公益性项目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包括: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文化精品项目资助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重要文化作品、文化项目的扶持和奖励; 

  (二)外宣活动和外宣品制作、社会科学规划与思想理论建设项目的补助及奖励; 

  (三)电影企业、出版企业和印刷企业、广播电视传输单位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四)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 

  (五)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网点建设; 

  (六)编辑业务楼改造、维修; 

  (七)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资助; 

  (八)重大宣传文化工作、文化体制发展改革工作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网络舆情信息工作; 

  (十)宣传文化人才的培养和奖励; 

  (十一)其他符合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的项目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 

  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包括: 

  (一)技术改造等临时性资金不足借款的利息补助; 

  (二)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使用管理 

  (一)自治区本级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时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相应填报项目文本和项目说明,专项资金的编报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基层单位,确不能落实到具体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代编预算;财务关系在财政厅单列的宣传文化单位单独编报。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宣传文化单位应于每年81日前向财政厅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项目。 

  (二)财政厅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体规模,结合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核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方案。属于自治区本级支出的,纳入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属于市县支出的,编列入补助市县支出预算,指标预留在财政厅。 

  (三)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结余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对确定的财政资金拨款和贴息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结合项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或宣传文化单位与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协议副本,及时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报送用款计划,并在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用款计划后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给用款单位。 

  贴息补助资金根据实际贷款金额给予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国有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和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立自治区本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使用该项资金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宣传文化单位负责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结合需要实施绩效再评价,并将把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上年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按照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不按规定用途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扣减下一年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制定本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4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