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以下简称奖扶标准)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以下简称特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扶标准:农村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奖扶对象,奖扶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或140元。
二、特扶标准:特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45元;特扶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从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特扶标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暂不调整。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现行规定分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地财政、计生部门要落实配套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奖扶、特扶资金。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