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现将《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 )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切实落实好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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