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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1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5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1222日起施行。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1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531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