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发布《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凡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其制造许可证的受理申请、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其型式评价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附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
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
1. 热能表
2. 粉尘测量仪
3. 甲烷测定器(瓦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