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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发布《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凡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其制造许可证的受理申请、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其型式评价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附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

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

1. 热能表

2. 粉尘测量仪

3. 甲烷测定器(瓦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