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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驻民政部纪检组《关于协助民政部党组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2号)中关于派驻机构要“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职责要求和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纪发〔200510号)精神,认真履行驻部纪检组协助部党组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民政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驻部纪检组协助部党组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协调工作),是指驻部纪检组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政部党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民政部党组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民政部反腐败各项工作。

二、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围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纠正不正之风和行风建设、查办违纪违规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开展工作。

(二)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要求和民政部实际情况,研究民政部门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民政部党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政部党组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年度工作要点,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

(四)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五)对民政部直属机关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组织协调工作程序及具体步骤

(一)研究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二)召集协调会或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三)按照分工,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

(五)要求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

(六)向民政部党组报告组织协调事项的完成情况。

四、驻部纪检组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按规定调阅有关材料、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实地调查了解、要求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对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采取一定形式反馈意见,重要问题向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政部党组报告。

 

驻民政部纪检组

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