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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在民政部党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教育,完善制度,落实监督,严肃惩治,加强领导,提高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水平,为服务基层和人民群众,切实履行“维护民利、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的职责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

责:组织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及措施,部署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文件要求和《民政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民组字〔200520号)以及任务分解,组织、协调民政部直属机关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按时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报告民政部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指导、推动民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讨论决定民政部反腐倡廉其他重要问题。

三、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部党组书记为组长,部党组副书记和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办公厅、财务和机关事务司、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该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部直属机关党委和驻部监察局相关同志兼任。

四、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集体领导和成员分工协作相结合的制度。组长负总责,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分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有关事项的落实。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集体研究和做出决定。

五、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根据议题需要,可以安排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领导小组成员应当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形成的决定转告缺席人。

六、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会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将拟上会的议题报领导小组会议主持人,由领导小组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日期和议题;准备好领导小组会议有关材料;将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通知和印发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纪要,经主持人审签后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同时,及时跟踪督查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有关单位必须抓紧办理,将执行决定情况向领导小组及时报告。

七、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需要报告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报告,同时抄送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印发部直属机关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