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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老龄协会:

为了规范和加强部机关及事业单位项目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4]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部制定了《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者事业发展目标,向财政部申请并经批准,列入基本支出经费以外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申请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程序及格式进行,项目资金支出本着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并对绩效情况进行反馈。

第五条  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以下简称部财务司)负责项目预算申报、资金用款计划编报、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汇总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民政工作事业发展规划及实际业务需要,有计划地开展立项及项目论证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间向部财务司报送项目预算。

第七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须经项目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统筹安排确定。凡属中央、国务院已经决定的事项、上年预算执行必须继续完成的事项(延续项目)、预算年度必然发生的事项以及职能所要求的业务工作,应当进行立项并编制项目预算。

第八条  申报的预算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项目单位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九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填报项目文本,包括: 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评审报告。项目申报书必须填报; 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填报。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较强的项目(包括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项目等),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项目申报书要说明项目申请理由、主要内容、总体目标以及项目组织实施条件、项目支出预算和测算依据等。

项目可行性报告要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体概括)、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条件(人员条件、资金条件、基础条件)、项目进度与计划安排、主要结论等。

项目评审报告是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组或者中介机构对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金筹措情况、预算支出的合理性、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进行评审、评估后所形成的结论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由项目评审专家组或者中介机构填写,项目专家组成员签字予以确认。对1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审,部财务司可视情况派人参加。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当按部财务司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部财务司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列入部项目库,择优排序,经部长办公会批准后报财政部。

部财务司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及有关要求,将项目预算下达到项目单位后,项目即可实施。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方式和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预期成果负责。项目资金的开支,须经项目负责人或者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批准,并经单位财务部门对开支标准及范围进行审核后,方可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应当按照项目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基层调研工作需按照差旅费的有关开支标准执行; 会议按照会议类别确定的标准执行;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单位根据部财务司下达的项目预算指标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按季分月编制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并提前45天将下一季度项目的分月用款计划报送部财务司。分月用款计划需说明项目名称、项目总预算、项目执行进度、计划完成的工作任务、用款支出明细及具体支付时间(月份)等内容。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批,项目资金在财政部核批的数额内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经部财务司核实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年度预算应当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的部分经批准后,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须及时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按规定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项目单位提供资金支出情况,督促其按确定的范围、时间进度实施。一些重要项目,部财务司将按有关绩效考评的规定,在项目执行期间或者项目结束后,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文字材料。单位财务部门年终需按规定编报项目决算。上报决算应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资金的具体用向、使用效果、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部财务司负责汇总民政部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告财政部。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检查、督促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对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  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由部财务司暂停项目拨款; 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  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