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老龄协会:
《民政部本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已经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和不易操作等问题,请及时反映。
民政部本级内部会计控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会计监督,促进内部会计控制建设,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结合我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会计控制是指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部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内容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六条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业务的收支管理,按照权限的划分,分为出纳人员和稽核人员或会计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券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员按照稽核、会计人员确定的经济事项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
第七条 单位对实物资产应指定专人管理单位购入实物资产经财务人员入帐后由资产管理人员按购入资产所属部门登记入帐并登记资产卡片。需入库的应登记入库并对领用、发出等进行管理。实物资产应每间隔3-6个月进行一次盘点对盘盈盘亏的资产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建立实物资产管理责任制,做到管理落实到人,严防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八条 单位的对外投资应有财务部门参与进行的可行性论证,并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议,重大投资需报经部审批。会计部门参与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九条 单位工程项目的决策应有财务部门参与进行的可行性论证,并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议,重大工程需报经部审批。工程项目实施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要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 单位的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在计划控制内进行。一般的零星采购由业务部门在预算控制范围内进行。大型采购行为专题报告经业务与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业务按政府采购的程序进行。会计部门参与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第十一条 单位的筹资活动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筹资规模、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在对各种筹资方式进行充分比较与论证的情况下,以降低筹资成本为前提,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资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参与制定商品或劳务的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加强合同订立、商品发出和账款回收的会计控制,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单位可以用倒推法计算各种成本费用控制标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的集体决策程序和可行性论证原则,并由会计人员进行有效的会计控制。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条件和责任等,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单位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应尽量减少担保行为,由财政拨款的单位不应对外担保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第十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十六 条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财务与稽核人员与出纳人员相互分离,分岗设置。财务与稽核人员不接触现金及支票等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在没有财务人员稽核的情况下支付货币资金。
第十七条 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处理财务事项。按照管理权限: 在单位各部门预算控制范围内的开支经业务部门确定的审批人审核后,由财务人员稽核、出纳人员办理。预算控制范围外的开支由业务部门专题报告财务部门审批。执行大项目开支由财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执行。财务人员不得超范围审批财务事项。
第十八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单位会计账簿。
按照我部普遍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会计账务的特点,要求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与账簿,根据依法取得的合格原始凭证登记会计凭证; 根据信息系统处理程序登记账簿; 根据账簿的有关数字填报会计报表。
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每月或每季度对会计凭证进行整理、装订,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年终统一保存或交档案部门保存。按照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防止会计档案丢失或毁损。
会计人员调动或转岗应办理交接手续。详细编列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由监交人员负责监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
第十九条 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全面编制年度预算,确定预算项目,不留硬性缺口。预算项目一经确定,要认真按照执行,控制无预算或超预算的资金开支。
第二十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管理,并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产管理,单位内部各部门也应指定人员负责部门财产保管与记录。各种财产的报废、核销等处理应按照有关规定报请财产管理部门处理,不得随意处理和毁损公有财产。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特别是自收自支单位和企业化管理单位更要做好风险预测、评估、分析、报告制度,对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随时报告,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三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单位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各单位要加强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对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可每年组织一次或两次由单位领导及审计监察部门参加的检查小组,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较好的单位或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单位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价,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