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老龄协会:
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下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部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本级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包括享受财政补助及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根据发展计划编制、执行相应的经费预算;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增收节支;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经费开支标准; 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定期进行财务状况分析。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按年度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定额或定项上缴、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编制委员会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我部享受国家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有: 中国老龄协会,民政管理干部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假肢与矫型技术中等专业学校,信息中心,档案资料馆,地名研究所,假肢研究所,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一O一研究所,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等单位。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的事业单位,年初在审核上年财务决算数字,配合检查有关当年业务收入、支出帐目,确保其合理性的基础上,确定当年收支结余数字,进而确定单位上缴管理费数额(上缴比例另定)。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两部分。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项内容。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预算应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严禁编制赤字预算。必须将单位的各项资金收入全部纳入预算,不得遗漏,并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国家财政补助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业支出,且应当优先安排工资等人员支出及必不可少的业务和设备购置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其他收入也应优先安排事业支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安排自筹基建的,必须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预算应按配比原则进行编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建议数,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部门预算。部财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预算控制数并结合各单位的人员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分别下达预算数,事业单位据此安排各项经费开支。
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及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若遇上级下达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国家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等原因,可向财务主管部门申请调整预算; 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可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财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申请开立银行帐户,并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以妥善保管国家资金,确保国家资金安全、完整。未经批准不得开立银行帐户,更不得公款私存、坐支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所有财务收支事项应坚持主管财务领导人“一支笔”审批的原则,重大经济事项需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经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 兴办经济实体、大型仪器设备购置、1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及借款、事业基金转投资基金、超过国家规定发放的职工福利及奖励等须经部劳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依法取得各项收入。事业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必须取得当地计委和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批准项目及标准严格执行,不得超标准、超项目收费。列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交部预算外资金专户。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取得的收入,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单位的收费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规定确定收费项目,性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依法纳税并加强对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必须保持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需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或部取得的专项资金,应在年终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及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或部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
对于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如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四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用基金使用应遵守“先提后用、专设科目、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不得相互挤占或挪用。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包括:
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形成的,专项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 全年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在100 万元(含100 万元)以上的单位,各按照3%比例提取。全年事业收入、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单位,各按5%的比例提取。没有两项收入的单位暂不提取。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必须用于修缮及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单位无此基金的,日常维修及购置支出分别在事业支出中的修缮费及设备购置费中列支。
职工福利基金,即单位从结余(事业结余、经营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分配、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该基金的分配比例: 事业单位按照事业结余数额的40%; 经营结余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40%。职工福利基金本着先提后用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开支。支出范围包括: 单位集体福利设施建设、对后勤部门的补助、职工食堂的补助、职工公费医疗超支部分按规定由单位负担的费用等。
医疗基金指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人均公费医疗经费定额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提取公式为: 职工人数×提取标准,由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住房基金,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由国家财政和事业单位共同筹集,用于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住房基金管理应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在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实行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单独编列住房基金预、决算。
住房基金的来源主要有: 根据国务院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 自管住房出租收入; 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 从单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 利息收入等。上述收入须按规定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主要用于: 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 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购房补贴; 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等支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明细帐和卡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核销或转让手续,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报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基建完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在建工程结转、新增固定资产转帐手续。
第十七条 对应收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原则上当年借款当年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形成呆、死账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适时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要加强保护,单位转让或出售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取得无形资产时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数额较大的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1991 年国务院第91 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同时,单位对外投资应保证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及国有资产的安全,并且不应影响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进行对外投资。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按月报送事业支出及资产负债表; 按年度报送规定的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财务状况说明书应包括单位预算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收支与结余分配、资金增减、缴纳税金、各项财产物资变化情况; 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单位财务管理措施及成效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当年的财务状况需进行财务分析分析内容主要有: 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分析指标包括: 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比重、总收入增长率、总支出增长率等。
第七章 财会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均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单位财务收支业务量大、相当于司局级和人员编制在50人以上的单位应尽可能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集中管理单位的各项收支及其他财务事项,指导、监督附属单位的财会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主管人员调整变动时需向财务主管部门备案,调离岗位应办清财务交接手续,并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监交。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必要的专业培训时间,提高其业务素质。支持财会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奉上级指示发生划转撤并的,应按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做好债权债务、财产移交、会计档案移交等项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直属单位其事业性质不变,均应按国家有关成本核算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性质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关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办法。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细则,报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部属各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比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和机关事务司负责解释。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民[1989]综字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