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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6号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3月29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 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自2012年3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税则号列为290713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