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05号,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废止2006年5月31日以海关总署第14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