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市、区)财政局、林业(绿化)局,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构筑“两江”上游生态屏障,规范和加强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林业厅制定了《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主题词:林业 公益林 补偿基金 管理 办法
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地方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暂定为非天保工程区内地方公益林及全省林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
第四条 地方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其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介于国家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对区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是指:在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由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或个人的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享受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地方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是按照有关规定区划界定,通过专家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区域。
第五条 享受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林权所有者,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履行管护责任。
管护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定(格式附后)。
(一)省林业厅直属经营单位管理的公益林,由省林业厅与直属经营单位签订管护合同;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或林农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二)国有林场管理的公益林,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林场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三)县(市、区)林业局管理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局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四)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局与集体单位签订管护合同,集体单位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五)林农个人经营的公益林,由村集体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支付管护工资。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地方对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
(一)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时下达年度补偿基金计划或拨付年度补偿基金;
(二)指导、帮助集体经营管理单位建立集体公共账户和健全财务制度;
(三)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四)积极协调信用联社等金融服务机构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一折通”,加快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直补进程;
(五)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
(一)区划界定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合同;
(二)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经核实确认的相关数据,并建立健全基金兑现和使用管理、公益林管护和监测档案;
(三)检查监督管护合同的执行情况,指导林权所有者搞好地方公益林的防火、病虫害防治、补植补造等工作;
(四)负责地方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的面积核实、管护核查和监测工作;
(五)组织实施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绩效考评。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八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年每亩5元,由省、市(州、地)、县(市、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依据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面积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中的国家公益林,在未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前,暂按每年每亩5元标准补偿,由省财政安排资金,依据本《办法》实施管理。
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中的国家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后,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林业厅制定的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财农[2007]239号)”实施管理。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当年的补偿基金必须于次年2月底前兑现完毕。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确认的年度补偿计划、各级上报的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和各级年度核查结果,将省级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级下达到各市(州、地)、县(市、区)财政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上,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与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面积数据,按照补偿标准及时将省、市(州、地)、县(市、区)分级安排的资金发放到林权所有者的“一折通”或集体公共账户上。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安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通过认定的集体林数据,逐级将补偿基金下达到自然保护区所在市(州、地)、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当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根据核实确认的与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集体林面积数据,将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别发放到林权所有者的“一折通”或集体公共账户上;属省林业厅直属的,由省财政厅将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到省林业厅,再由省林业厅拨付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账上,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别发放到林权所有者的“一折通”或集体公共账户上。
笫十三条 地方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明确仍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必须以村(组)集体名义建立公共账户。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林业局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的与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集体所有面积数据,直接拨付到村(组)集体账户上,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分配给本村(组)集体农户。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通过“一折通”兑付的,以兑现清单(微机打印清单)核报。未开通农民补贴网的地方,补偿基金的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直接发放到林权所有者手中,以农户领款签章清单,经县(市、区)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署意见后核报。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州、地)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报送补偿基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市(州、地)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情况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省林业厅直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已经依法审核审批征占用的公益林,由各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将征用占用林地地点和面积逐级报省林业厅、财政厅。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的,在下年度调减或停拨补偿基金。
(一)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补偿基金未及时拨付兑现的;
(三)市(州、地)、县(市、区)未安排补偿资金的;
(四)征用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应加强补偿基金的管理,接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