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为妥善处理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问题,根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我省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黔财预[2009]6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分配 办法 通知
贵州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
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我省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黔财预[2009]66号)的有关要求,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境内,且跨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设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地方居民企业,不包括所得税按缴库级次应缴入省级金库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因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对影响分支机构所在地既得企业所得税利益的分配。
第四条 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在维持现行中央、省、省以下分享体制不变的基础上,按隶属关系,维护原缴库级次不变、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总机构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其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企业经营收入是指总分机构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前在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并入总机构计算。
第六条 企业职工人数是指总分机构年度平均职工人数,为企业年初和年末在编职工人数的平均值。其中,在编职工为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
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前在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其职工人数并入总机构计算。
第七条 企业资产总额是指总分机构拥有或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前在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其资产总额并入总机构计算。
第八条 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分配额=总机构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该地方分配系数
该地方分配系数=0.35×该机构企业经营收入/总分机构经营收入之和+0.35×该机构企业职工人数/总分机构职工人数之和+0.30×该机构企业资产总额/总分机构企业资产总额之和
第九条 确定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基数及分配2009年集中缴纳的所得税时,分配系数按2007年各总分机构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
各地县分配系数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时所采用的因素及数据按调整前一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总机构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中央分享部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分享部分按分配系数于年度终了时由省财政依据当年省税务部门提供汇总缴纳税收入数据据实办理结算,并在省对下测算相关转移支付补助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2008年以后因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经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跨市县分支机构企业发生变化时,省级财政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分配系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