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法规
关于印发《贵州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全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省综改办、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贵州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人:王云勇 电话及传真:0851-6836284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贵州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9]3号)、《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财预[2009]5号)以及《贵州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08]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奖励补助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捐赠等用于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指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综改办)、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业务部门(如交通局、建设局、水利局等)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主要指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村支两委或项目法人。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以县为主。奖补资金直接分配到县,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的合理、合法、合规、有效性负责。

  (二)分级负担。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政府奖补资金地方财政承担的部分,省与市(州、地)、试点县(市、区、特区)各按三分之一的比例负担。

  (三)安全规范。奖补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县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套取、虚列和违规使用。

  (四)讲求效益。奖补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必须讲求效益。资金筹措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政府财力相适应,不得超出农民群众和地方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资金管理要力求规范、简化程序、便于操作、提高效率;资金使用要结合实际、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效益。

  (五)公开透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奖补资金筹措、管理和使用要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腐败行为。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各项政策及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管理、使用资金,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资金预算、预拨、监督、决算、清算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奖补资金,审核下达一事一议奖补资金预算,及时调度或拨付资金,审批年度财务决算。

  第七条 县(市、区、特区)综改办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报、汇总年度项目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项目建设财务决算,合理安排资金,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及领用、保管、结算制度,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提供勘测设计、技术指导、质量监督、业务咨询等服务。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照规定范围和用途使用资金,完善物资领用办法,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理、有效,以及原始凭据真实、完整、准确并按规定程序报帐,及时向群众公示物资领用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章 资金预算

  第十条 市、县财政要根据本辖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年度试点工作方案以及上年度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按规定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省根据中央下达的奖补规模以及省本级预算安排,结合试点县(市、区、特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上年度试点工作情况及有关因素,确定当年对各试点县(市、区、特区)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在资金来源渠道、资金用途、管理主体和管理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各级财政要通过“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财政预算科目(2130145),积极整合其他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资金。同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资金,形成多元化投入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新机制。

  第十三条 各试点县(市、区、特区)应在省批复年度实施方案一个月内,将本年度计划实施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及资金安排明细报省综改办备案。

  第四章 拨付使用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为减轻县级筹资压力,省财政预拨部分资金到县,待中央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或综改办对上级拨付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核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应用于奖补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乡镇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用款计划,向县级综改办申请拨付奖补资金;建设所需物资和材料,原则上应实行县级统一采购。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奖补项目的原材料和物资采购价款及其运输费用等。各级财政可按不高于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奖补资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划编制、评审论证、技术培训、宣传和项目管理等有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以下费用不得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中列支:

  (一)机构、人员经费或补贴;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七条、十九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费用。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综改办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属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的;

  (三)违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程序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或工程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未经批准或已经批准未开工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资料不完整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九)其它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财政预算科目,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设置“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存款”、 “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收入”、 “村级一事一议村民筹资及捐资(含以资代劳收入)”、 “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及赞助”、“其它投入”、“应收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付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支出”、“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结余”、“在建工程”、“完工工程”等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拨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时,借: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存款;贷: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收入。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拨付资金时,借: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贷: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存款。

  第二十三条 综改办或乡镇收到财政部门拨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借: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存款;贷: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收入。拨付资金时,借: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支出—**工程—**费用;贷: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存款。

  第二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制定。

  第六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由议事主体(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或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将财政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向村民进行公示,经公示得到村民认可后,填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及资金清算报告表》,由乡镇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乡镇组织验收通过后,逐级上报申请县、市、省综改办验收;省综改办验收合格后,上报申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中央验收通过并兑现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后,省综改办、省财政厅根据试点县(市、区、特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办理省对各试点县(市、区、特区)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结算和清算。省预拨各试点县(市、区、特区)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后如有正常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如因当年未安排到具体项目等人为原因导致非正常结余的,相应扣减次年度的财政奖补资金;违反政策和规定安排使用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试点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由省报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申请中央上年度资金结算。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重视和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务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级综改办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网络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报送的财务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财务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及所在乡镇应及时上报县,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上报省、市:

  (一)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二)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审计发现重大违纪问题的;

  (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的;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等事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资金使用及结余等情况,都应向全体村民公示,得到村民认可。

  第三十条 各级综改办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有: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项目实施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综改办会同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综改办、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