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财政局、档案局,省档案馆:
为适应我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贵州省国冢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管理,促进我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6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和保护补助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每年安排我省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以及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专项用于补助省档案馆和市(州、地)、县(市、区)档案馆对国家重点档案进行抢救,并改善保护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我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民族、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主要范围包括:
(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功的档案。
(四)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档案。
(五)经省档案局鉴定和确认的其他重点档案。
第五条 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市、(州、地)、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我省各级档案馆保存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以本级财政投入为主: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给予适当补助。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内容包括:
(一)抢救工作主要包括:档案修复、档案复制、档案征集等。
(二)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保存和保护国家重点档案为目标的库房改造、装具更换、设备购置等。
第七条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档案修复费:指档案修裱、去污、加固、脱酸、字迹恢复、整理和更换卷皮、卷盒等工作所发生的材料、设备、人工、培训等费用。
(二)档案复制费:指档案复印、缩微、数字化、翻译、汇编出版、高标准仿真件制作等工作所发生的材料、设备、人工、培训等费用。
(三)档案征集费:指用于征集散存在民间或国外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抢救和保护范围的档案所发生的费用。
(四)档案保护费:指库房改造、装具更换、购置专用恒温恒湿设备、消毒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以及相关管理系统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原则:
(一)抢救和保护补助费按各地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优先支持工作进展快、质量高、资金投入力度大以及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效果好的地区。
(二)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根据当年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预算数,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原则,向各地下达当年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预算控制数。各市(州、地)档案局和财政局按照省当年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的110%组织辖区内市(州、地)、县(市、区)档案馆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周期以月为单位,最长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项目,应拆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小的项目逐年进行申报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级档案馆作为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入“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国家重点档秉抱救和保护补厨赛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亭振书》,格式见附1 )。
省档案馆申报的项目、《申报书》直接报送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市(州、地、县(市、区)档案馆申报的项目、《申报书》报经同级档案局和财政局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局和档案局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档案局。
(二)市(州1、地)档案局、财政局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向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报送申请报告、《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市级转报汇总表》(以下简称《项目市级转报汇总表》,格式见附3)和项目《申报书》。
(三)由省档案与省财政厅共同对全省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和筛选,向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报送申请报告、《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初审汇总表》(以下简称《项目初审汇总表》,格式见附2)和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要求:
(一)市(州、地)、县(市、区)档案馆申报的项目,《申报书》 -式7份,申报单位自留1份,同级财政局和档案局各1份,报送省档案局4份。省档案馆申报的项目,《申报书》一式5份,全部报送省档案局。
(二)《申报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经同级档案局和财政部闩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三)《项目市级转报汇总表》须加盖市(州、地)档案局和财政局的公章方为有效。
(四)各市(州、地)和省档案馆在报送项目申报材料时,同时附报上年度本地区、本单位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总结(含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情况)。
(五)各级档案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本办法规定的书面材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电子版一份。
第十三条 不符合申报程序和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共同管理。核定给市(州、地)、县(市、区)档案馆的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向各市(州、地)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核定给省档案馆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向省档案局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上级财政下拨的抢救和保护补助费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抢救和保护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已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报经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核准。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周期自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下达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预算后开始计算。实施周期终了后两个月内须向省档案局和财政厅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于每年年底前集中将已经完成项吾的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第十八条 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佘资金,项目单位可继续用于其他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全省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抽查结果将作为核批下一年度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重要依据。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酌情给予暂停核批该地区新补助项目或减拨、停拨项目补助费等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申报书》内容填写不真实或擅自变更已批准项目内容;
(二)截留、挪用补助经费;
(三)地方承诺资金支付不到位或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重点档案遭受损失;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州、地)、县(市、区)财政局和档案局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本地区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应将检查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1.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 (略)
2、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初审汇总表(略)
3、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市级转报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