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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后有关财政收入缴库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省直管县(市、特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95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财办[2009]84号)要求,现就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后,31个直管罢(市、特区,以下统称“县”)及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地区、铜仁地区5个本级财政收入

  缴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各级收入划分的规定,分级次缴库

  (一)中央、省、市(地)、县固定牧入就地解缴入库

  1、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直接就地缴入当地国库,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缴入中央级金库。包括: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铁路运输、国家邮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国家银行、国家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

  2、属于省级财政的固定收入按规定就地缴入当地国库。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缴入省级金库。包括:省及省以下各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包括附征教育费附加)、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营业税、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

  3、属于市(地)、县财政的固定收入按规定就地缴入当地国库,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缴入南(地)、县级金库。包括:营业税(不合上述审央和省营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市(地)、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等政府菲税收入。

  《二》中央、省、市(地)、县共享税收收入,就地解缴入库,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共享税收分成、报解入库

  1、增值税:75%部分缴入中央级金库,10%部分缴入省级金库,15%部分缴入县级金库。

  2、资源税: 38%部分缴入省级金库,7 0%部分按隶属关系,缴入市(地)级或县级金库。

  3、城镇土地使用税:30%部分缴入省级金库,7 0%部分按隶属关系缴入市(地)级或县级金库。

  4、企业所得税:60%部分缴入中央级金库,40%部分缴入地方金库,原地方缴库级次维持不变。

  5、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税60%部分缴入中央级金库,40%部分缴入省级金库;除利息所得税、军队个人所得税之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60%部分缴入中央金库,40%部分按隶属关系缴入市(地)级或县级金库。

  (三)中央、省、市(地)、县共享政府非税收入,按分享比例和规定分别办理缴库

  1、收入分享比例

  (1)委托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年检的矿山企业缴纳昀采矿权使用费收入:20%上交省级财政,20%上缴各地(州、市)财政,6 0%留各县(市、区、特区)财政。

  (2)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中央分享40%,省级分享36%,县级分享24%。

  (3)水资源费收入: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央分享40%,同级分享90%。

  (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省级分享40%,项目所在地市(地)级分享50%,项目所在地县级分享50%;市(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金额为同级收入。

  (5)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省级分享4 0%,市(地)级分享30%,县级分享30%;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省级分享30%,市(地)级分享,40%,县级分享3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省级分享30%,市(地)级分享30%,县级分享4 0%。

  (6)河道采砂管理费:省级分享30%,市(地)级分享10%,县级分享60%。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省级分享10%,按隶属关系由市(地)级或县级分享90%。

  (8)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省级分享10%,按隶属关系白市(地)段或县级分享90%。

  (9)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省级分享10%,按隶属关系由市(遗)级或县级分享90%。

  (10)育林基金收入:省级、市(地)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征收的,金额为同级财政收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省级分享15%,市(地)级分享15%,县级分享70%。

  (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除贵阳市外的其他地区,由市(地)级地税部门代征的,省级分享20%,市(地)级分享80%;由各县级地税部门代征的,省级分享10%,县级分享90%。

  (1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分享20%,省级分享40%,市(地)级分享10%,县级分享30%。

  (1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中央分享30%、省级分享70%。

  (14)排污费收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中央分享10%,省级分享90%;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中央分享10%,省级分享l0%,按征收机关由市级或县级分享80%。

  2、收入缴库

  纳入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的省直管县的执收单位,在收取上述政府非税收入时,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73号)和《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未纳入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的省直管县执收的上述非税收入按相关文件规定的缴库方式办理分级缴库。

  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的解缴

  按照我省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办理,尚未启动改革的地方,仍按原相关规定办理。

  二、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符合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原市县财政体制确定的收支范围不作调整,通过省与市,省与直管县年终结算分别办理

  1、从2010年起,各市(地)、县要严格按照上述收入划分办理收入解缴入库。市(地)级在收入解缴入库时不再直接分享县级收入,原市县财政体制确定的收支划分范围不作调整,统一通过省与市,省与直管县财政年终结算分别办理,确保各市县既得财力不受影响。

  2、对跨市(地)、县有关税收分配问题,按现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3、各市(地)、县财政要对财政体制收支划分和财力分配的相关政策制度进行梳理,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于7月底以前将市(地)、县财政共同确认,并易于操作的财政体制收支划分和财力分配的相关资料提供省财政厅作为办理年终结算的依据。

  4、属黄果树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百里杜鹃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收入按上述办法办理解缴入当地金库后,由财政部门在办理年终财政决算时分别归并到安顺市本级和毕节地区本级。

  三、其他事项的规定

  1、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各市(地)、县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要相互配合,从2010年8月1日起各项收入一律按上述分享比例和级次缴交入库。对2010年8月以前已发生的缴库数的清理和调整,另行通知。

  3、贵阳审、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及其所辖县仍按原收入缴库办法办理。

  4、各市(地)、县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收入缴库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催缴逾期未缴收入;省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适时监督检查,对违反缴库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5、除上述明确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解缴入库规定外,今后涉及中央、省、市(地)、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分享比例和缴库级次的调整,届时按另行下发的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关于跨市县收入分配相关文件一览表(略)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财政 收入 缴库办法 通知

  (统计截至201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