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法规
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评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考评工作,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项目验收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省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资金拨借等有关文件;行业验收、质检和审计等报告材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涉及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部门项目)。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四条 验收主要内容: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运行管理和项目、资金等文档管理情况,县级自验自查情况等。

  第三章 验收权限和方法。

  第五条 项目验收方法。 项目验收为普验。项目建设完工后,县财政局(土地治理项目)或项目业主(农业产业化项目)应及时申请验收,县在省级验收之前进行自查自验,市(州、地)组织监督检查,实行省级验收制。省采取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或委托市(州、地)财政局等多种方式组织验收,省派人参与监督或随机抽检。

  第六条 不能按期验收或未能通过县级自查自验的项目,应按程序逐级向省申请延期验收,经省认可后,可延期到规定日期内验收,否则,继续执行验收程序。

  第七条 项目验收后,应出具单个项目的验收报告,省每年度要提出验收总报告。

  第四章 验收评分标准

  第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

  (一)基础工作(10分)

  (1)项目库建设(2分)。未建立项目库的,扣2分;项目库建立不规范的,扣1分。项目库应包含:项目五年规划、分年度项目计划(含预选项目),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

  (2)档案资料管理(4分)。未建立项目工程和财务档案的,扣4分;缺少关键性档案资料的,扣3分;档案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各扣1分(不齐全指缺少除关键性档案资料外的其他影响验收工作的资料)。关键性档案资料主要指:县级自验报告;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资料;资金审计报告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项目竣工总结;工程监理报告;项目规划布置图和竣工图;验收统计报表(用2002年项目竣工验收参数)。

  (3)验收准备工作(4分)。未按要求开展验收准备工作的,扣4分;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的,扣3分;验收统计数据遗漏、不准确的,扣2分。

  (二)资金管理(45分)

  (1)制度执行(24分)。不能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和分账核算的,按照实际评分的50%计算最终得分。

  (1.1)资金审计制度(3分)。按规定及时进行项目资金审计(含工程预决算审计)的计3分。未执行资金审计制度的,扣3分;未及时进行资金审计的,且审计资料不完整的扣2分,只进行资金审计未进行工程预决算审计的扣2分。

  (1.2)大额现金支出(3分)。大额现金指在银行发生直接提取现金业务的。发现有大额现金支出(指一笔/次),每2万元,扣1分,扣分分值=(累计大额现金数÷2)×1,直至扣完。

  (1.3)会计基础工作(18分)

  (1.3.1)“预付工程款”(3分)。到验收时,该科目余额占土地治理财政资金计划40%以上的扣3分,10%到40%的,扣1分,低于10%的不扣分。

  (1.3.2)“在建工程”(6分)。未按规定分年度设置二级科目的扣1分。报账程序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报账手续不完善、凭证不规范的扣2分。无效凭据报账的扣2分。截止验收时报账率低于90%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1.3.3)项目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在“间接费用”核算(3分)。未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未按实际支出数报账的扣3分。工程预决算审计费可参照或低于同行业取费标准,即:送审工程造价的1‰。

  (1.3.4)“竣工工程”(“竣工工程基金”)(3分)。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结转的扣3分。

  (1.3.5)“农发资金支出”(3分)。未执行会计制度科目核算规定的扣2分。报账手续、程序不规范的,发票不合规的扣2分。未严格按农发资金支出使用范围规定报账的,按违规金额比例扣分,直到扣完。

  (2)资金配套到位(9分)

  (2.1)财政资金配套情况(3分)。地、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应按规定拨入农发资金专账。财政配套资金未按国家农发办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

  (2.2)资金到位(3分)。县级配套资金须在计划批复半个月内拨入专账,地级收到上级资金后,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在半个月内拨入专户,超过规定时间的,每超过半个月扣1分,直至扣完。验收时仍有滞留资金,比例超过10%的扣3分。

  (2.3)自筹资金台账管理(3分)。自筹资金无据可查的,扣3分;台账不规范的(无详细记录、以物折资无物件、无单价、无总金额、以劳折资无数量、无金额)扣2分;自筹资金未足额落实的,每差两个百分点,扣1分。

  (3)实行会计电算化及使用久其软件记账(2分)。未实行电算化记账的扣2分。未使用久其软件记账的扣0.5分。

  (4)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即预算科目“2130601”机构运行)安排使用情况(3分)。未纳入该预算科目的扣2分。县级按要求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并与农发项目资金分别核算的记1分。未和项目专账分开核算的扣1分,地、县级未按要求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按未安排资金数额占应安排资金数额(按土地治理财政资金3%测算)所占比例扣分,直至扣完。

  (5)验收、审计整改(5分)。对地、县级验收和审计发现的问题,未进行及时整改的扣5分;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效果不好的扣3分;至验收时,尚未全部完成整改的扣2分。

  (6)挤占、挪用、抵顶和套取财政资金(2)。存在挤占、挪用、抵顶和套取资金任何一项的扣2分。

  (三)项目管理(45分)

  (1)制度执行(15分)

  (1.1)擅自调项(3分)。未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擅自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计划的,扣3分。

  (1.2) 按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3分)。无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扣3分;未严格按批复的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的,按涉及项目资金额度所占比例扣分。

  (1.3)编制工程预、决算(3分)。未编制工程预、决算的,扣3分;工程预、决算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扣2分。

  (1.4)工程招投标和监理(2分)。主要单项工程未执行招投标制度的,扣1分;主要单项工程未执行监理制度的,扣1分。

  (1.5)资产登记和移交(2分)。县级验收后未进行登记和移交资产的,扣2分;登记和移交工作不规范的(按子项目统计移交的工程量、投资额,移交单位、法人,接收单位、法人、监管人),扣1分。

  (1.6)工程管护(2分)。无工程管护制度的、管护组织和人员不落实的,扣2分。

  (2)建设任务和工程质量(30分)

  (2.1)项目完成情况(5分)。根据项目批复计划,全面完成建设任务,每差一个百分点,扣0.5分。

  (2.2)以旧顶新、以虚充实(5分)。项目存在以旧顶新、以虚充实等问题的扣5分。

  (2.3)项目工程质量(7分)。其中,运行5分,监理报告2分。项目完工后,不能正常运行的,直接扣7分;存在质量问题,不影响项目整体运行的,每存在一处扣0.5分;不能提供监理报告的,扣2分;监理报告达不到有关要求的扣1分;监理报告不实的,扣1分。

  (2.4)项目工程形象(3分)。由于施工工艺不佳、土地调整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项目工程形象差,每存在一处扣0.5分。

  (2.5)项目区规划布局(7分)。项目区规划布局不合理,影响项目建设效益的,扣3分;子项目组装不符合实际,功能发挥不佳,扣3分。

  (2.6)项目区公示牌、标志牌、桩号设置(3分)。每项1分,以省统一规定尺寸和标志内容为参照,达到统一、规范、实用;醒目、清楚、协调要求的,不扣分。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因投资大,建设范围广,子项目标志牌、桩号要厉行节约,采用盖章式模式,尽量不用大理石等材料。

  (四)验收评定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评为“不合格”:

  (1)存在挤占、挪用、抵顶和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2)不执行县级报账制、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和分账核算的;

  (3)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低于批复计划90%的;

  (4)超越权限、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的;

  (5)不配合验收组工作,拒绝提供承建合同、招投标资料、银行对账单、原始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的。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一) 验收基础工作(10分)

  (1)验收准备工作(5分)。未按要求提供县级自验报告扣2分;未编制工程预决算的扣1分;关键建设内容未提供行业验收(或质检)报告扣1分;未按要求提供资金审计报告扣1分。

  (2)县级验收整改情况(2分)。对行业验收和县级验收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的扣2分;整改效果达不到要求的扣1--2分。

  (3)审计整改 (3分)。对审计提出的资金等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的扣3分;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效果不理想的扣1--3分 。

  (二)资金管理(45分)

  (1)财务管理(10分)。

  (1.1)财务会计制度(7分)。项目资金未按要求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和专款专用的,缺第1项扣1分,缺第2项、第3项分别扣3分。

  (1.2)报账要求(3分)。未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的扣4分,报账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的扣1—3分。

  (2)自筹资金落实(10分)。

  (2.1)自筹资金及时到位(3分)。在项目建设启动前,自筹资金没有预先按30%以上到账或用在本项目建设上的扣3分。

  (2.2)自筹资金足额到位(7分)。每差5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3)资金使用(25分)

  (3.1)资金报账使用(4分)。验收时,财政资金报账达到90%计4分,否则每差5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3.2)资金使用(14分)。存在挤占、挪用和套取财政资金现象的扣14分;财政资金虽然用在本项目建设,但未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按金额扣分,每改变5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3.4)大额现金支出(2分)。大额现金指在银行发生直接提取现金业务的。发现有大额现金支出,每2万元,扣1分,直至扣完。

  (3.5)抵顶现象(5分)。未用以前年度项目(不含先建后补部分。即:项目申报期间,预先使用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并纳入本年度项目计划的)抵顶本次项目的计满分。否则,按财政资金计算,每抵顶5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三)项目管理(45分)

  (1)计划执行(15分)。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实施的给满分。虽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变更法人扣5分, 变更建设地点扣5分, 变更建设内容扣5分。

  (2)建设任务和工程质量(15分)

  (2.1)建设任务(8分)。按要求如期全部完成建设任务计满分,否则按工程量计算,每差5个百分点扣4分,直至扣完为止。

  (2.2)季报(1分)。未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建设进度季报扣1分。

  (2.3)项目(工程)质量(6分)。种、养业项目,按相关行业部门认定为依据,项目被认定为优良、合格的,其分值分别为6分和5分;非种、养业项目,参照建设或质监部门的认定,工程(设备及安装)被认定为优良、合格的,其分值分别为6分和5分。

  (3)项目初步效果(8分)

  (3.1)交付使用(2分)。经行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投产使用的计满分。只试产扣1分,未试产扣2分。

  (3.2)项目预期效果(6分)。建立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并提供有效文本的计2分,否则扣2分;带动农户数达到申报项目时的计划数,并提供有效文本的给4分,否则扣4分。

  (4)资料、标牌(7分)。

  (4.1)文档资料(4分)。项目业主未单独建立项目工程档案的扣4分;档案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2分。

  (4.2)标牌标记(3分)。项目没有在其明显处按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扣3分;主体车间、主要设备未设置永久性标记分别扣1.5分。

  (四)验收结果评定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评为“不合格”:

  (1)存在严重挤占、挪用、抵顶和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2)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率低于计划90%的;

  (3)不按程序、超越权限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的;

  (4)不配合验收组工作,拒绝提供承建合同、招投标资料、银行对账单、原始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所有提出延期验收的项目,事后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的,只能给合格基本分的评定结论。

  第十一条 参照国家农发办的验收评分标准,项目验收按不合格(70分以下)、合格(70—89分)、优秀(90以上)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验收评分表(略)

  2、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竣工项目验收资料的归档要求(略)

  3、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验收评分表(略)

  4、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竣工验收项目档案资料归档要求(略)

  贵州省财政厅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