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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移民(办)局、水利局、省水利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精神,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和《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等文件,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或省移民办反映。

  附件: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移民办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由中央统一筹集并按国家核定的移民人数和统一标准分配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为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年度支出预(决)算编制、预算审核、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移民主管部门为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机关,主要负责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人数核定、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移民个人和项目档案管理和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审核登记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第五条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并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六条 拨付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农村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扶持方式,确保扶持资金专项专用。

  第三章 扶持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条 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由“直补到人”和“项目扶持”两部分构成。预算编制采取以县为基础,自下而上,逐步上报的方法编制。

  实行“直补到人”扶持方式或实行“项目扶持”方式的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由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和县移民管理部门按核定的移民人数及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和分年度计划编制,并经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州、地)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市(州、地)移民管理部门应对各县(市、区、特区)上报的移民人数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市(州、地)下一年度后期扶持资金预算(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及续表、附件2),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根据各市(州、地)上报的资料预算,编制全省后期扶持资金支出预算,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移民主管部门。

  水利系统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决)算,由各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会同移民管理部门(水利部门)按省移民办核定的人数及省水利厅分解人数合并编制。报市(州、地)移民(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移民办(预算报送格式同上)。

  请以正式文件上报,含纸质表格及预算编制说明,同时报送Excel数据软盘各1份。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和拨款数及各市(州、地)上报的资金预算,按季度向各市(州、地)财政局拨付资金,各市(州、地)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后期扶持资金后,会同移民管理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会同县移民管理部门将资金拨付给乡财政所或移民个人。

  省财政厅拨付给各市(州、地)的后期扶持资金,采取按季度拨付方式,年终根据财政部的清算结果,再与各地财政进行清算。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后期扶持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发〔2006〕17号文件

  规定的范围、标准、扶持方式和国家发改委核准的移民人数以及省移民办分解核定的移民人数使用和发放,各地超出规定范围、标准自行发放和使用的,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十条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中央拨款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专户,用于管理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不得与其它资金相混淆。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后期扶持资金后,必须按国家、省核定的年度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和规定用途使用,严禁资金截留、挤占、挪用。

  对实行“直补到人”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移民(水利)管理部门提供的移民发放清单和金额,及时兑付给移民个人。“直补到人”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清单由县级移民(水利)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实行“项目扶持”的后期扶持资金,应按项目实施进度,采取报帐制方式办理资金拨付。各地应结合本地实施,制定相应的资金报帐管理办法。以确保国家拨付的后期扶持资金真正用于改善移民生产和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移民主管部门对享受后期扶持资金的移民要以户为单位,按实名制建立完整的移民资金个人档案和发放记录(财政、移民部门各持一份),实行一次建档,动态管理。对发放的对象和条件,要对外进行公示,并定期张榜公布交错的发放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一本(卡)通”形式兑付,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移民(水利)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移民人口,本着安全第一、方便移民、手续简便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移民开设个人帐户,并办理银行存折(卡),据以办理后期扶持资金的存取。

  第十四条 直补个人的资金实行定期发放,原则上每季度兑现一次。县级财政部门和移民部门应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代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协议》,明确各目职责。开户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对无误后,银行才能支付,以确保后期扶持资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 对采取“项目扶持”的资金,由县级移民(水利)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乡的受益移民签订“项目扶持计划书”或“项目实施合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移民(水利)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控制额度,按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乡财政。乡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乡财政。乡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部分资金,项目实施完毕后,县级移民(水利)管理部门应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对实施项目签署验收审查意见,由移民村实施人到乡财政部门办理决算报帐。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后期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后期扶持资金必须严格按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后期扶持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纳入后期扶持资金统一管理,继续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

  第十九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第二十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移民主管部门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移民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市(州、地)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市(州、地)财政部门会同移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汇总决算报表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要求以正式文件上报,含纸质决算报表及预算招待情况说明,同时报送Excel数据软盘各1份),省财政厅收到各地财政部门上报的决算报表后,应会同省移民办进行会审,并编制全省后期扶持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年度决算报表经财政部批复后,省财政厅再批复各地(报表格式详见附件3、4)。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和移民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移民部门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省财政厅、省移民办制定的《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05〕4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