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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贵州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咨询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注册会计师:

  为切实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发《贵州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咨询专家工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咨询专家工作规则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注册会计师 监管规则 通知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行业

  行政监督咨询专家工作规则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会计监督,保证行政监管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以下简称“行政监督”),是指贵州省财政监督检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咨询专家(以下简称“咨询专家”),是指由贵州省财政监督检查局按照相关标准聘请,并发放聘书的人员。

  第四条 咨询专家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要求,参加对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向财政部门提交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及建议;

  (二)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要求,参与对各有关案件的研究和讨论,并提出参考意见;

  (三)对财政部门提出的咨询作相关解答;

  (四)履行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五条 咨询专家参与实施的行政监管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行政监管结果,依法出具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六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敬业精神,作风严谨,求真务实,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五年内未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高级职称),年龄60岁以下,已从事独立审计工作七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人员。

  (四)熟悉会计、审计、评估、税务、财务管理等工作,有较高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在工作中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

  (五)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对财经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较强地判断和处理能力。

  第七条 为确保行政监管的客观公证性,咨询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一)咨询专家与行政监管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二)在实施行政监管过程中,涉及本人以及涉及本人所在单位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三)被监管对象要求回避的应说明理由,经省财政监督检查局认为理由正当的,应予回避。

  第八条 咨询专家在实施行政监管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能泄露国家机密和被监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向受聘咨询专家颁发的聘书属行政监管的资格证书,仅限于本人在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委托开展工作时使用,其他时间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 咨询专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的,将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贵州省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