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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省交通银行: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要求,省财政厅、教育厅拟定了《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映。

  附件: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6]16号)要求,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是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第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拨付下达后,由省财政厅和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及县级特区,下同)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 为了便于省级财政管理、监控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省财政厅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中央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五条 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为实有资金账户,专门用于中央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六条 各县级财政(国库)部门要将开户银行及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账号、名称等详细信息于2006年6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核汇总后连同省财政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信息上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第二章省财政直接支付

  第七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对于免费教科书资金,应及时将预算下达到省教育厅,并由省级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免费教科书资金预算,编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是支付中央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九条 免费教科书资金的支付。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省教育厅根据预算文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手续(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及有关支付凭证,按照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程序,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十条 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的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代理银应于当日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反馈给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日报表及人民银行的清算回单按日进行汇总送财政厅国库处,作为国库处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代理银行应及时向省教育厅发出《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1),作为省教育厅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支付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时,应当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网络系统支付及清算资金。

  第十二条 对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的免费教科书资金外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省教育厅应于当年1月31日前提供测算的相关资料,省财政厅应当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控制数)文件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同时将预算分解文件抄送各市(卅、地)财政局,并在预算分解后5个工作日内,省级财政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十三条 免费教科书资金外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由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根据预算指标文件代编(将县级作为省级财政一级预算部门对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报送。除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要素外,增加中央专项资金预算财政部下达文号、省财政预算分解文号、项目名称(编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免费教科书资金外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由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审核过的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生成电子数据和纸质《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国库库款确认后,送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报送的电子数据和纸质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核对一致后,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财政厅国库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应严格审核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电子数据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纸质数据的一致性,方可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受理对县级财政的直接支付业务后,应于当日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反馈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市(州、地)财政局提供《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直接支付人账通知书》(附件2),凭证格式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动生成,并作为其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与省财政厅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县级财政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到县级教育部门,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由县教育部门按月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后,通过特色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其中:

  (一)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等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二)其他支出,包括日常、零星支出和紧急支出等,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或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对于通过该账户直接支付的业务,应当于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并及时向县级教育部门或学校提供《中央专项资金县级财政直接支付人账通知书》(附件3),作为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和内部操作规程,按规定支付中央专项资金。

  (二)做好中央专项资金代理银行选择、零余额账户开设、支付申请书汇总、支付指令签发以及对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三)根据预算和有关规定合理调度资金、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四)加强对县级财政部门资金支付工作的管理监督。

  (五)组织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并对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支付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厅制定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办法。

  (二)配合财政厅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与监督。

  (三)做好免费教科书的政府采购和支付管理等工作。

  (四)督促下级教育部门做好对学校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工作,确保中央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

  (二)按规定选择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做好特设专户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等有关方面资金支付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负责核算学校经费的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省级、县级财政部门选择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省级、县级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及时、准确、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传递和资金清算业务,并按照各总行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动态监控信息。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代理银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由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的经费,市(地)县财政、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安排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实行政府采购。除免费教科书资金外,其他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的支付管理办法,可按当地规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工作中,省、地、县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