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法规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国发[2005]36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黔府发[2006]10号)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精神,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政策宣传、政策培训等项支出。

  三、省级就业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与地、县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指标分次下达,资金随指标拨付、年度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按季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贵州省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一)、《贵州省职业介绍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二)及软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每人次500元。

  (二)职业培训补贴。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培训合格后的实际人数,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再就业培训不得低于80个课时,出勤率必须达到90%以上。对培训合格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中享受优惠政策栏目记录已参加职业培训字样。再就业培训补贴先按照实际培训合格人数70%的比例预拨,其余30%部分在一年内按照实际就业的人数据实结算。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贵州省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三)、《贵州省职业培训报名表》(附件四)、《贵州省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情况明细表》(附件五)及软盘、《贵州省职业培训考勤表》(附件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暂定为每人次800元,常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见附件七。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l、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入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 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负担;本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灵活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贵银发[2006]62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社[2004]54号)的规定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企业),地方财政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50%。

  季度终了后,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企业)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就业困难对象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单及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可按季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50元(含鉴定证书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特定政策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在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经当地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当年认定的国有困难企业可按季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定政策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企业实际为“4050”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计算。企业申请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报告应附:“4050”下岗职工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八)劳动力市场建设。各级财政要根据本级财力情况继续安排资金,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的建设。

  五、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等,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含外省入黔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服务的,可向批准认定资格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七、就业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律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并通过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付,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2005年底前,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八、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除特定政策补助外,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九、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十一、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社[2003]29号)和《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 27号)同时度止。

  附件:一、《贵州省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略)

  二、《贵州省职业介绍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略)

  三、《贵州省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略)

  四、《贵州省再就业培训报名表》 (略)

  五、《贵州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情况明细表》 (略)

  六、《贵州省再就业培训考勤表》 (略)

  七、《贵州省再就业培训专业补贴标准表》(暂行) (略)

 贵州省财政厅社保处

  200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