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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拟定的《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己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主题词:财政 企业 资金 办法

  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资金以下简称“改革与脱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与脱困资金是省人民政府设立并用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主要用于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困难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面破产遗留问题的专项资金。

  改革与脱困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及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改革与脱困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如遇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统一调剂使用。

  第四条 改革与脱困资金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改革与脱困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己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省属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所需的破产费用缺口补助资金。

  (二)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在改革与脱困过程中确需安排的补助资金。

  (三)其他用于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工作确需安排的资金。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改革与脱困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改革与脱困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按年度下达改革与脱困资金预算,按程序拨付改革与脱困资金,提出改革与脱困资金的监管要求。对改革与脱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委负责所设专户内的企业改革与脱困资金的管理。根据省级财政安排的年度预算、组织除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外的省属企业改革与脱困资金的申报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省属国有企业使用改革与脱困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资委负责所设专户内的改革与脱困资金的管理。根据省级财政安排的年度预算.组织所监管企业改革与脱困资金的申报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所监管企业使用改革与脱困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凡需申报使用改革与脱困资金的省属国有企业,须向主管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企业主管单位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按照企业隶属关系上报省经贸委或省国资委,由省经贸委或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二)企业申请一次性使用改革与脱困资金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省经贸委或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定;企业申请一次性改革与脱困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省经贸委或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申报使用改革与脱困资金的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实施关闭破产所需垫付启动资金或缺口补助资金的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经批准的破产实施方案:

  2、职工安置方案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意见书;

  3、破产费用测算方案及省财政厅审核意见书;

  4、省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破产启动通知及人民法院的破产公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其他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困难、状况、资金用途、所需补助金额);

  2、企业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3 、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近期会计报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拨付的改革与脱困资金分别由省经贸委或省国资委设立专户管理。

  第十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改革与脱困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挪作它用,使用情况及时报省经贸委或省国资委,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用于省属企业破产清算的改革与脱困资金,在破产工作结束后、省经贸委或省国资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破严清算组及时对破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关闭破产实施情况、职工安置情况、资产处置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并及时做好破产终结财务结算(附审计报告)。总结报告和财务结算报告(附审计报告)须报送省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其他企业使用的改革与脱困资金,须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反映,中介机构在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要重点予以关注。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改革与脱困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省国资委要加强对企业使用改革与脱困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省财政厅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改革与脱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改革与脱困资金的单位和企业,必须及时纠正,否则收回资金;对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