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财政局、林业(绿化)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0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共同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贵州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林场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国有贫困林场(以下简称贫困林场)扶贫开发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贫困林场是指亏损或微利、生产生活设拖条件差、以培育和保护生态公益林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场。
根据我省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林场属贫困林场。
(一)林场职工年均收入低于林场所在县(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年均收入水平;
(二)林场场部或分场(工区、护林站)不通路、不通电、不通电话或饮水困难:
(三)近3年内连续亏损或累计盈利不足50万元:
(四)林场职工人均占有商品林面积不足400亩或活立木蓄积低于4000立方米。
(五)其他森林资源较少,经济条件较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国有贫困林场的。
第四条 林场扶贫资金使用和补助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用于修建断头路、林场和职工危旧房改造、解决饮水安全、通电通话、电视接收设施等。
(二)生产发展:用于发展森林旅游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及林副产品开发等。种植和养殖项目的优良品种引进,必须是已在本区域内引种成功或通过专家论证。
(三)科技推广及培训:用于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职工技能培训。
第五条 林场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机构、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大中型基建项目;
(六)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其他与本办法第四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 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并根据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要求,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的原则,编制本市(州、地)贫困林场扶贫开发规划,报省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林场扶贫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申请林场扶贫资金项目,应符合贫困国有林场条件和扶贫开发规划,并编制项目文本,逐级上报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一)林场扶贫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应在当年5月底以前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评估论证,并确定年度林场扶贫资金项目及补助金额。
(二)林场扶贫资金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林场应在20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
(三)调整或变更项目须按原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第八条 林场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擅自截留、挪用和借用。
第九条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林业土管部门按1.5%的比例从国家下达的林场扶贫资金总额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规划、编报、评估论证、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支出。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贫困林场不得再重复提取。
第十条 林场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执行中央和省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规定。
(一)各项目实施林场既是林场扶贫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也是报账人。同数财政部门是报账单位。
(二)报账单位应根据省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程序报账和拨付资金。
(三)报账人报账时,应按照报账制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建设进度小结、项目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
3.支出有效凭据;
4. 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四)报账单位对报账人按程序和要求提供的报账材料审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账资金拨付报账人。如项目实施或提供的报账材料存在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待整改合格或待补齐有关手续后,再予以报账和拨付资金。
(五)报账单位应预留10%的林场扶贫质量保证金。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林场要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逐级经林业、财政部门上报到省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1年后,经检查无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再请拨质量保证金;若仍有质量问题,应将保证金用于项目恢复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日不得移交使用。
第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有条件的实行监理制。
第十二条 林场扶贫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凡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市(州、地)、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场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实施中期,市(州、地)林业和财政部门应向省级林业和财政部门上报中期检查报告。省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对截留、挪用、骗取和贪污林场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或检查验收不合格以及未按规定上报材料的单位,将视情况采取冻结、调减或取消挟贫资金等措施。
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和资金严重浪费的项目实施林场,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在3个年度内不再安排该林场扶贫资金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林场要按上级要求,准时上报建设进度和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 各项目实施林场要建立林场扶贫资金项目专门档案,将所有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检查验收报告等资料归类入档。
经营性项目要认真做好每年度经营措施记录,建立技术、经济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贫困国有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林财字(1998)29号)和原贵州省林业厅制定的《贫困国有林场扶贫(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黔林营通字(1998) 2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