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地)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离退休干部工作局、经贸委(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02]61号文件精神的通知》(黔委厅字[2001]21号)精神,不断完善离休干部“两费”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现就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两费”财政支持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1、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担,对确有困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核实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2、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从统筹基金中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应该按有关规定尽快参加,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其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暂时不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其离休干部离休费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按时足额发放。确有困难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等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劳动保障部门发放。
3、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省委、省政府明文规定以及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由省的有关部门行文规定的离休干部各项补贴、费用,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之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保证足额发放,确有困难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等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根据审核意见,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劳动保障部门发放。
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机制
1、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省属企业和原未享受省级公费医疗事业单位,参加各市、州、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当地制定的筹资标准,及时足额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各地单独统筹筹集的离休干部医药费要按照“收支两条线”及有关规定,纳入各地财政专户管理。
2、企业和原未享受省级公费医疗事业单位中,因有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统筹医药费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批后可以缓交。缴费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等部门核实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省属单位确有困难无力缴纳统筹费用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年终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等部门,经核实后,由省财政将经费划拨给有关地区。
3、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单独统筹的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与当地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分别建帐,分别核算。要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个人台帐,并按季度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送省属单位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医药费收支情况表。要定期向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所在单位通报医药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4、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医药费按年度结算。如发生支付不足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省属单位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医药费支付不足时,年终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经核实后,由省财政将经费划拨给有关地区。地、县单独统筹的医药费支付不足的,由地、县财政帮助解决。
三、搞好预算安排,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1、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要做好年初预算安排,对困难单位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助资金,经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等部门核定后,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给劳动保障部门,以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转。省属单位参加当地医药费单独统筹人数较多的地区,若当地垫付省属单位离休人员医药费有困难的,经申报核实后可由省财政厅年初预拨部分资金。
2、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含规范后的各项补贴、费用),同级财政部门要纳入年初预算,予以保证。
3、凡过去经当地地、县党委、政府决定已将本级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负担的,要继续执行,并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