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内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监控机制,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提高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质量,促进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地财政局可参照本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的内部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规则。
附:《贵州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提高内部监督检查质量,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财政厅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事项应当遵循的工作操作规程。
第三条 厅监督检查处应于每年不迟于元月底研究提出本年度内部监督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在报经厅领导批准后执行。
监督检查处一般应按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经厅领导批准可对检查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内部监督检查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内部监督检查的工作目标;
(二) 被查单位名称;
(三) 检查的内容、重点、时间和范围;
(四) 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五) 其他。
第五条 监督检查处根据实际情况,选派或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实施检查,组织起草检查报告,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 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 了解财政业务工作;
(四) 具有一定的检查技能、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六) 遵循回避制度;
(七)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处应于进点前7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送达内部检查通知书。内部检查通知书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其内容包括:
(一) 被查单位名称;
(二) 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 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 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工作联系电话;
(五) 检查单位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监督检查处认为事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影响的,经厅领导批准,可在检查组进点同时将内部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并即时实施检查。
第八条 内部监督检查主要针对各被查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部门预算的执行和决算的审核及批复情况;
(二)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
(三)重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及管理情况;
(四)国债资金的管理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六)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
(七)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八)银行帐户的开设及管理情况;
(九)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机构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厅领导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九条 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检查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检查组进点前应认真做好查前准备工作,包括对被查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组织参检人员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明确检查工作要求。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内部监督检查方案经检查组全体成员认真讨论研究后,由检查组长或由检查组指定专人,在进点前7日内编制完成。检查组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预先制定的检查方案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时,可根据检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内部监督检查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检查方案的依据;
(二)被查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四)检查组成员组成名单;
(五)检查组组长签名;
(六)编制日期。
第十二条 检查组进点后,应首先召开有被查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查前见面会,介绍检查的有关规定、主要做法和检查计划,了解被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检查组实施检查时,应对被查单位的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及时调整确定检查范围、检查重点及检查方式。
第十四条 检查中检查人员可查阅预算执行、财务收支、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及内控制度等文件资料;可检查银行账户、现金、有价证券、实物、会计报表、账簿和凭证等有关财务资料;必要时应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或追溯以前年度。
第十五条 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应做好检查证据的采集工作,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获取证明材料。在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和调查的内容与事实,通过记录、摘录、复制、分析、计算等方法,搜集真实的证明材料,并整理形成检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做到客观公正、表述准确、简明扼要、一事一稿。工作底稿不得随意删改和销毁。
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检查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 检查项目的名称;
(三) 检查事项发生的时间、文件号、凭证号、会计分录、金额等 ;
(四) 被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的依据及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 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六) 被查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名;
(七) 检查组工作底稿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日期;
(八)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相关工作底稿之间的数据有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工作底稿编号。
第十八条 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被查单位正在实施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检查组长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连同检查工作底稿一并提交监督检查处。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时间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内。检查报告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语言简练、文字符合规范。
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被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结论,即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对被查单位提出的工作建议;
(五)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 检查组长签名;
(七)报告日期。
第二十条 检查组最后形成的检查报告要征求被查单位的意见,被查单位应于接到检查报告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予以回复的,可以视同认可检查组意见;被查单位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核查、取证,对合理意见可予以采纳,并修改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处应组织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进行审理,审理工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审理:
(一)对被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客观、充分、准确、有效;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及处理意见是否合法、合规,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管理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符合财政改革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处应本着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充分沟通的原则,认真听取、研究被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对检查报告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并将最终审定的检查报告和被查单位意见上报厅领导。检查报告以厅领导批准同意后,监督检查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查单位正式发出文件,要求被查单位认真研究进行整改。被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报厅领导,同时抄送监督检查处及有关处室。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要将检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上年度内部监督检查过的单位进行回访监督,建立追踪问效制度,检查落实检查报告的整改情况,征求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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