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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财政、畜牧(农业)局: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禽流感防治工作,特制定《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扑杀补助登记(略)

  二OO四年三月三日

  附件1:

  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厅

  一、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国家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实行强制免疫,对非强制免疫地区按照养殖者自愿的原则进行免疫,国家对免疫进行补助,对因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者给予补偿。

  三、禽流感疫苗经费标准,按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疫苗数量计算。疫苗价格暂按0.2元/毫升计算。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国家和养殖户各负担50%。

  四、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负担。扑杀补助标准为:鸡苗、鸭苗每只补助0.5元;中鸡、中鸭等每只补助5元;大鸡、大鸭、幼鹅等每只补助10元;成年鹅每只补助15元。补助经费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五、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扑杀补助经费、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和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国家负担的部分,中央财政补助90%,地方财政负担10%。

  六、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地、县三级财政按4:3:3的比例分别负担。

  七、各级疫情监测机构监测经费分别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疫情监测任务较重或发生疫情且地方财政较困难的县(市),根据监测工作实际需要,由省给予适当补助。

  八、防治禽流感所需的免疫注射、监测采样、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疫苗市场整顿等费用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4:3:3的比例分别负担。地、县财政要认真审核,对防治禽流感所需的专项经费实行报账制管理,省级负担部分在地、县资金到位后拨付。

  九、在禽流感疫情集中暴发期,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将疫区强制免疫禽只的数量和需要的疫苗数量报农业部,由农业部指令疫苗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省财政厅按承担的比例与企业结算。

  其他时间免疫所需疫苗,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需要免疫的家禽数量和疫苗数量报农业部,农业部核准后报财政部申请疫苗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会同省农业厅统一向生产企业招标采购疫苗。

  九、扑杀补助经费分配按以下程序进行: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扑杀数量和扑杀补助标准尽快将资金发放给养殖者,之后,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扑杀补助资金。经两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给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农业厅逐级下拨。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并按本暂行办法要求的负担比例,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切实加强对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监管,对防疫经费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对经费使用情况登记造册,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十一、本暂行办法自2 0 04年3月1日起实施。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