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地)财政局:
为维护政府信誉,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建立完善的偿债机制,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3]第16期的有关精神,省财政决定从2003年至2005年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款建立省级偿债准备金。为规范省级偿债准备金管理,我厅制订了《贵州省省级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 偿债 资金 管理 通知
贵州省省级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级偿债准备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管理,设置专户存储,实行专款专用,周转使用的原则。
二、省级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承担的公益项目到期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偿还以及为避免产生逾期利息和罚息的临时性垫付。
三、根据债务到期数额和期限的情况,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及早作好到期债务催收解缴工作。对到期无法偿还的省级债务本金和利息的项目,为避免产生逾期利息和罚息而被财政部强制性扣款,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偿债准备金规模,负责临时垫付履行偿债义务。
省级偿债准备金履行偿债义务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下达催收通知,借款(担保)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归还,逾期未归还的,由省财政厅根据借贷协议(合同)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强制扣解,确保偿债资金的循环滚动使用。
四、今后凡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代地方政府举借的国债资金,转贷我省政府使用并要求提供合法担保的债务,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有债务偿还义务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也要相应设立政府偿绩准备金,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债务担保义务的准备资金。
六、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