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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管委会)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厅直属单位:

  为规范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林业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9月11日

  附件:

  贵州省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确保我省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债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下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批准我省实施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早工程、珠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的基本建设座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计委下达的年度林业重点工程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向地(州、市)(下同,以下统称“地级”)财政局和省林业厅直属建设单位下达林业重点工程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地级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支出预算向所辖县(市、区、特区、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下同,以下统称“县财政局”)及地级林业局直属建设单位下达基建支出预算。省财政厅和地级财政局下达的林业重点工程年度基建支出预算,要抄送同级林业部门。

  第四条 林业重点工程财政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逐级申请。即先由各县林业局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地级财政局和林业局,地级财政局和林业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2月底以前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林业厅直属单位的林业重点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厅直属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审核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的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有关任务完成情况;下年度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和地县配套资金安排数额等情况。

  第五条 省级林业重点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根据中央级林业重点工程财政专项资金计划落实情况、地级财政局和林业局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县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各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审批后联合下达各地。

  第三章 帐户管理

  第六条 林业重点工程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要分别专户存储,不得与项目单位基本帐户的其它资金混合核算。中央和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统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农业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地、县,由会计核算中心在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结算银行分别开立林业重点工程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户和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地、县的林业重点工程资金核算要做到帐目设置级次清晰、科学合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第四章 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基建支出预算、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将省林业厅及林业厅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给林业厅,由省林业厅拨付到厅直属单位;地、县的林业重点工程基本建设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各地级财政局。

  第八条 认真做好林业重点工程资金到位管理。

  (一) 地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拨的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后,要及时足额下拨到县。

  (二) 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后,应及时通知县级林业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林业部门提交拨款申请报告后,县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到位资金的50%预拨到林业部门的重点工程资金专户。其余建设资金,待上级林业部门批准重点工程建设施工设计、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后,县林业部门以批复文件为依据再次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拨付到林业部门的重点工程资金专户。

  (三)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费支出由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

  第九条 认真做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一) 林业部门使用林业重点工程资金专户上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使用预算,严格按工程进度结算,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 编制林业重点工程基本建设资金使用预算,要以省林业厅审批的造林作业设计、种苗工程建设(初步)总体设计、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科技支撑实施方案和工程建设进度为依据;编制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预算,主要以县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森林管护实施方案和财政部、省财政厅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为依据。对编制依据充分、资金用途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开支标准合理、手续齐备的林业重点工程资金使用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批准执行。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林业重点工程资金使用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完善后批准执行。

  第十条 认真做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支出管理。

  (一) 预付或结算种苗费,必须附根据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施工设计订立的林木种苗采购合同、种苗交货验收单、种苗调拨单、“两证一签”、种苗供应单位或个人开据的苗木款预付收据或结算票据和营林部门审核意见,林业局负责人审批意见。

  (二) 支付肥料等物资消耗费用,必须付采购物资验收单、领用单、营林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林业局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物资采购单位开立的肥料等物质销售发票。

  (三) 预付或结算造林劳务费必须附根据造林施工设计订立的造林承包合同、林业部门造林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单、造林承包单位或个人开立的预防劳务费收据或造林承包费结算票据及营林部门审核意见和林业局负责人审批意见。

  (四) 支付封山育林、新造幼林及森林管护费,必须附管护合同、管护质量验收人(乡镇负责人或林业站负责人)签字意见经林业局负责人审批的管护人员签字去人的管护费工资单。

  (五) 支付种苗工程、森林防火和科技支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或设备购置费用,必须附根据审批的设计的文件或实施方案订立的基础设施建设或设备采购合同、基础设施交付使用质量验收单或设备交货验收单及承建或设备销售单位开立的收款票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验收工作。凡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履行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主动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检查验收和项目后评估工作,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按照上级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反馈本地区、本单位林业重点工程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截留、违规抵扣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各级林业部门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法律规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规定,建立健全习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明确职责、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注重对财会人员的培养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