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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将我省国有企业所欠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局)、省级有关厅(局):

  为贯彻《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省发(1999)25号,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现将《关于将我省国有企所欠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金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五月八日

  抄报:省政府

  抄送:建行贵州省分行、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及各地(州、市、县)经办行

  关于将我省国有企业所欠省技改基金借款

  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省发(1999)25号精神,为了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切实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制定我省国有企业所欠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一、企业所欠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额转交国家资本金的范围

  1、我省范围内的中央、省属、地(州、市)及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经省政府批准认定,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对区域经济有带动作用的经济效益突出的其它企业;

  二、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条件和时间界限

  凡在转增范围内的企业,经过批准,可将企业在1999年l2月20目前已到期的历年所欠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额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以省经贸委下达的技改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为准)。

  三、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额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申办程序。

  l、由企业提出将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并提供项目审批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项目完工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省技改基金(含技术开发借款)1999年12月20日前分项目、分年度借款额,分年还本付息数,批准豁免数及本息余额情况(按本办法附件要求填写)。

  2。企业将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额转国家资本金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报开户行,由开户行根据有关规定,核实企业所欠1999年12月20日前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额。如以前年度漏计未计息的,应重新核定并补计,并附开户行出具的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额对账单,提供给企业。

  3、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同级经贸委(局)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对企业申请材料审核后,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通知,企业收到通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4、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于2000年底前完成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审批工作。

  四、企业所欠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各有关地、州、市、县人民政府也应将该企业使用的地、州、市、县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具体办法由各地、州、市、县参照本办法制定。

  五、省技改基金借款利息转为资本金的计算期

  企业所欠省技改基金借款利息转为资本金的计算从省技改基金在开户行拨付之日算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此后,开户行不再对需核转资金计收利息。1999年12月31日后,省技改基金将主要以贴息拨款方式投入。

  六、有关财务处理(转账)问题

  企业收到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批准的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文件后,可进行下列工作;

  1、企业应持通知尽快到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增国家资本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手续,并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金的变更手续。

  2、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基[1995]747号文和财会字(1996)6号文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企业未入帐的利息应补记入账,借记“财务费用”(应补记当年部分)、“递延资产”(应补记以前年度部分)、或“在建工程”、或“专项工程支出”(基建与生产合一的企业尚未完工的)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将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尚未摊销的省技改基金借款利息应分期摊销,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

  已记入财务费用的,不再进行财务处理。

  3、省技改基金借款本息余额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帐务处理完毕,企业与有关部门及开户银行签订的省技改基金借款合同随时终止。

  七、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省技改基金借款、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

  省技改基金借款、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

  时间: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序 省技改基金 已还本付息 已批准豁免 应转增资本金

  号 计划下达情况 金额 金额 本息余额

  计划下 数 无息 到位 本 利 合 本 利 合 本 利 合

  达文号 额 年限 时间 金 息 计 金 息 计 金 息 计

  建行经办行审查 地区财政局审查 地区经贸(局)

  意见 意见 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