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Html/2010-07
附件: 236100018924550.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