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福建省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