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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福建省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00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福建省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财税[2010]45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