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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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