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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财发〔20113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件下载:2011-7-26(正文)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