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财发〔2011〕3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件下载:2011-7-26(正文)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