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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农村“普九”债务),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按照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切实做好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农村“普九”债务的化解工作主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化解债务所需资金,除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部分补助外,由县(市、区)筹措解决,有条件的市也应对所辖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2.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的基础上,经过严格审计认定后锁定债务。同时,明确偿债责任,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先后顺序,逐步化解债务。

  3.先化解后奖励。为缓解基层财政压力,增强基层化债的积极性,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照先化解后奖励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按规定及时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地方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的不予奖励。

  4.直接认定与偿还到债权人原则。农村“普九”债务都必须直接认定到债权人,偿还债务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县级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5.公开透明原则。所有农村“普九”债务都应予以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

  根据“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工作布署,从2008年4月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化解自治区审计认定的农村“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任务。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严格制止发生农村义务教育新债。

  二、农村“普九”债务审计锁定情况和化债计划

  (一)农村“普九”债务审计锁定情况。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工作要求,借鉴外省成功的经验,我区农村“普九”债务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审计锁定工作。在全区各地上报债务工作完成后,自治区审计厅组织7个审计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农改办〔2008〕10号)所界定的农村“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以及债务范围、本金、利息和相关政策,从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对全区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余额的101个县(市、区)开展全面审计认定工作。全区共上报1092个乡镇8080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26412个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项目,审计组初步核实剔除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后,审计了全区1090个乡镇7874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18382个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项目,比上报数减少2个乡镇、206所学校、8030个项目。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由上报的190363万元(审计认定前上报 181238万元,审计认定过程中补报9125万元)核减为132015万元,核减58348万元,核减率30.65%,共涉及69118名债权人。其中,农村“普九”债务由上报的113922万元核减为65289万元,核减48633万元,核减率42.69%;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由上报的76441万元核减为66726万元,核减9715万元,核减率12.71%。

  自治区直属农场、林场的农村“普九”债务,由自治区农垦、林业部门组织清理化解,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二)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计划。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债务审计锁定情况,我区确定化解债务任务为132015万元(其中,农村“普九”债务65289万元,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66726万元),并将此化债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市、区),力争201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化债任务。按照上述化债任务,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26号)中“既不让过度举债者‘占便宜’,也不让少借债和已还债者‘吃亏’”的精神,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的财政困难程度、农业人口比重、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按照公式统一计算确定各县(市、区)补助资金数额,并考虑目前农村“普九”债务余额的实际情况,对债务余额较大的地方予以适当照顾。据此,拟安排化债资金192837万元。其资金来源为:一是中央财政安排我区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补助资金114800万元;二是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奖补资金66007万元;三是各市、县(市、区)筹集偿债资金12030万元。

  已完成自治区确定的化债任务的县(市、区),报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

  三、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政策

  (一)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从以下渠道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的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偿债资金主要由中央、自治区和县(市、区)负责筹集,有条件的设区市也要筹集部分资金支持所辖县(市、区)的化债工作。

  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各级财政用于化解自治区审计认定的农村“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专用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明确偿债的优先顺序。

  优先偿还农村“普九”债务;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三)建立化债的激励机制。

  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以县为责任主体,自治区财政建立化债激励机制,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先化解后补助的原则,对各地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自治区财政资金分配原则如下:一是客观公正。自治区对各县(市、区)的补助金额主要根据政府标准“普九”投入测算,不让少借债和已还债者吃亏,体现对债务控制得好的地方的激励;同时,对债务余额较大的地方予以适当照顾。二是统一规范。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激励性转移支付的测算分配,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数、在校学生数、各地财政状况等客观因素,统一计算确定到县(市、区),财政越困难的县(市、区)补助比例越高。

  (四)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根据财政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8〕28号)规定,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提出偿债申请,经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具体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8〕31号)规定执行。

  (五)实行偿债销号制度。

  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学校,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化解农村“普九”债务保障措施

  (一)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应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应用政府财政资金解决,不留缺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管理监督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02号)要求各地要强化债务约束,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取消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严格校建审批程序,实行县级一支笔审批,不允许未经审批随意扩大和改变校建项目,不允许举债搞建设,对违反规定举借新债的学校和有关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

  各地根据自治区审计认定的债务情况,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同时,积极探索控制乡村债务增长的有效办法。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根据各县化债实施方案、自治区审计认定债务,即时监控化债进度,并上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

  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监察、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监察厅、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严肃纪律保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桂监发〔2008〕7号),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健全化债工作信息报告制度。

  一是建立每月报告制度。每月底,各地要全面汇总并上报本地化债工作的进展、成效和问题等情况。二是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即时报告制度。各地对化债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方面要及时处理,另一方面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三是建立化债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联络,并将联络员名单上报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由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自治区各部门分工如下:自治区教育厅配合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指导各市、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并负责对各市、县(市、区)化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分配和管理中央和自治区奖补专项资金,并根据各市、县(市、区)化债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督促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要求落实专项偿债资金;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对各市、县(市、区)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审计厅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农村“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审计认定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自治区监察厅负责检查各市、县(市、区)化债工作的实施情况,对违纪违规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查处;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化债工作实施方案草拟上报,并组织协调、分类指导、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化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经常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加强对化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工作步骤和要求

  在全区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债务工作完成后,总结化债试点县(区)的工作经验,切实做好全区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

  (一)第一阶段(2009年11月-2009年12月):制定和审批实施方案,签订责任书。

  1.制定全区化债实施方案。在自治区审计锁定债务后,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起草全区化债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审批,确定全区化债计划,并将化债计划和偿债资金的中央、自治区、市和县(市、区)负担额分解到各市、县(市、区)。

  2.审批市、县(市、区)化债计划或化债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根据自治区审计锁定债务情况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奖补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09〕59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计划或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实施方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拟订并上报化债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所辖区分县(市、区)化债计划,以及偿债资金总额和偿债资金来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实施方案,拟定偿债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化债的范围、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债务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偿债资金来源和年度安排;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不属于此次清理化解范围和内容(或不具备审计认定条件),县(市、区)还要偿还的债务,诸如产权属于学校的教职工宿舍债务、以及因找不到债权人尚未确定的债务、遗漏的债务和债权人不愿放弃的高利息、法院判决支付的违约金等特殊债务,要有具体的化解措施。

  3.签订责任书。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签订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责任书后,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自上而下分级签订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责任书。

  (二)第二阶段(2010年1月-2010年4月):化解债务。

  各市、县(市、区)根据自治区审批的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计划或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实施方案和签订的责任书,认真组织偿还。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及时了解和监控各地偿债资金拨付进度和使用情况,并加强对各县(市、区)债务偿还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三)第三阶段(2010年5月---2010年6月):总结和检查验收。

  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完成后,按照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农改〔2008〕1号),对照所签订责任书,先由地级市对所属县(市、区)化债工作进行预验收,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自治区组织若干个验收小组对全区各县(市、区)的化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各市、县(市、区)开展化债工作情况。

  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的分析总结,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将召开总结表彰会,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主题词:农村  义务教育  债务  方案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抄送: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