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管理
关于确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程序的通知

自治区国资委、农垦局监管企业: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95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农垦局《关于收取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通知》(桂财企〔200911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今年将在自治区国资委和农垦局监管企业中试点收取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桂财库〔20023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237号)的规定,国有资本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即采用“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模式收缴国有资本收益。为做好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自治区金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

  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项目(详见附件)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

  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程序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的收缴程序,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采取直接缴库方式收缴,具体程序为:企业向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收据领购证》,凭《收据领购证》领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企业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该缴款书,并持该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到当地任何一家代理自治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银行营业网点,直接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自治区财政。

  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

  代理自治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农业银行广西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交通银行广西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大银行南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分行、华夏银行南宁分行、招商银行南宁分行、兴业银行南宁分行、中信银行南宁分行。企业可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通过上述任一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需具备计算机、针式票据打印机和宽带网络,上述设备由企业自行购置(设备配置参数可向广西财政信息管理办公室咨询)。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财政票据,企业应按财政票据管理的要求,领购、使用、核销和销毁票据。

  (三)企业应按项目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请各企业按照上述收缴程序,做好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工作。对收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杨振华,联系电话0771-5335710;(国库处)冯永前,联系电话0771-5331574;(企业处)莫承明,联系电话0771-5331670;(广西财政信息管理办公室)梁昊,联系电话0771-5331981;(票据管理中心)赖永喜,联系电话0771-5331716

  附件:自治区国资委、农垦局监管企业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项目情况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件下载:自治区国资委、农垦局监管企业政~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