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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批复

 龙州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贷款利率问题的请示》(龙财报〔2011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利率调整问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154号)规定精神,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中约定采用浮动利率的,遇基准利率调整时,相应调整后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

  二、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文件问题。请示文中所提《关于印发广西妇女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妇通〔200931号)文件不属于中央财政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文件执行范围。

  此复。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件下载:2011-8-126金[2011]25号[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