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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为了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创业就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权限下放到县级财政部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

  (一)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权限。

  从2011年起,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拨付权限下放至县级财政部门,由各市、县(市)财政局按季据实向辖内经办银行审核拨付。

  (二)财政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1.贴息比例。期限、额度、利率在规定范围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属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用于从事微利项目贷款的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贷款的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50%比例贴息,所需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市、县(市)财政各负担一半。

  2.小额担保贷款所需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预拨至各市、县(市)财政局,年终进行清算;地方财政负担贴息资金部分,由各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

  3.贴息资金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分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报审核表》(附件1);

  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请明细表》(附件2);

  3.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各市、县(市)财政局收到经办银行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审核事项如下:

  1.贷款项目。贷款项目的填报应具体、明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须用于微利项目,小企业贷款须用于合法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

  2.贷款额度。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妇女贷款为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且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3.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个人单笔贷款期限不满两年的,可再次申请贷款,但累计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以及小企业,其贷款累计期限满2年后,继续吸收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入伙或就业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后可再次申请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

  4.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三、财政贴息资金的统计和清算

  (一)季报。

  每个季度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后,各市、县(市)财政局认真汇总填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附件3)和分析本地区贴息贷款发放、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于每季度后10日内分别书面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西专员办”)备案。

  (二)年终清算。

  1.年度终了后10日内,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向所在市、县(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贴息相关材料进行清算,申报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①经办银行填报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清算表》(附件4)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清算明细表》(附件5);

  ②担保机构填报的《小额贷款担保年度发放情况表》(附件6)。

  2.市、县(市)财政局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15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出具意见,分别书面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专员办。上报材料包括:

  ①市、县(市)财政局填报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7);

  ②经办银行报送的并经市、县(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清算表》(附件4)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清算明细表》(附件5);

  ③担保机构报送的并经市、县(市)财政局审核后《小额贷款担保年度发放情况表》(附件6);

  ④市、县(市)财政局每季度拨付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的拨款凭证、年末担保基金专户存款余额证明和相关文字分析说明。

  3.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广西专员办对市、县(市)财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清算。

  四、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经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后,中央及自治区财政从贴息资金中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和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资金。

  五、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2.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3.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4.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5.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

  6.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广西专员办负责对全区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的开展检查。

  (三)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2.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3.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4.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5.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七)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六、其他事项

  (一)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报审核表》

  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请明细表》

  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

  4.《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清算表》

  5.《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清算明细表》

  6.《小额贷款担保年度发放情况表》

  7.《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年度统计表》

  8.填报说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件下载:2011-4-6File-7024416-75040615354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