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二 ○ 一 二 年 三 月 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