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法规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 强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优化产业结构、建设现代产业体系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和基础性 工作。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各方全力推动的农民工培训工作格局,力争到2015年,全 省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每人至少得到一次以上职业技能培训,掌握至少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统筹各方力量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各 地要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将农民工培训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要进一步完善 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和院校的作用。企业要把农民工培训列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重点支持农民工参加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各有关培训机构要规范使用培训教材,按规定组织教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项目、师资、实训设备配置等情 况。

三、加强农民工培训项目开发和管理。各地要积极开发适合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现代产业新职 业项目、地方特色产业职业项目、专项职业能力项目以及农民创业能力项目,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引入培训机构招投标方式,探索 推行培训券(卡)等方便农民工培训的办法,切实调动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四、强化农民工培训机构管理。各 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和依托现有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创业培训、 国家职业能力开发评价以及农民工综合服务等功能。要严格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切实提高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和水平。要加 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质量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培训和鉴定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全面提高 培训和鉴定质量。要加强培训政策宣传,及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妥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落实农民工培训资金。各 地要统筹安排农民工培训资金,探索制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要将本省在岗农民工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范 围,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加强对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管,规范培训补贴申领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监察、审计和社会 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资金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业等部门要结合国办发〔201011号文的要求,研究制订强化培训资金监管、完善培训资金拨付、实行培训分类补贴的规 定,建立农民工培训统计和通报交流等工作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 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