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与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科学实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林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等省财政厅、林业厅。
附件:福建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福建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
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与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科学实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注重效益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林业厅负责对全省范围内实施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评价依据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文本中所确定的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预期效果、资金使用进度等绩效目标。
(四)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立项批复后,制定的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资金拨付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现场检查评定意见、项目验收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实施效果等五个方面的13项指标。
(一)项目组织。
1.组织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分工及责任落实情况。
2.实施方案。项目内容、任务细化落实、技术方法科学可行等情况。
(二)项目实施。
3.实施进度。任务完成量占计划量情况。
4.技术指标。合同书中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5.验收结果。项目按期验收和评估验收情况。
(三)资金使用
6.资金执行进度。项目的资金支出进度情况
7.资金使用规范性。资金专账管理和支出符合财务规定情况。
(四)档案管理。
8.技术档案。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调查或测试数据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9.档案管理规范性。建立档案制度、专人负责、专人专柜保存档案等情况。
(五)实施效果。
10.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指示范林或产品对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和林农增收等作用;生态效益是指项目对植被覆盖度、水土流失及环境改善等影响;社会效益是指项目辐射带动周边及行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和增加就业等作用。
11.培训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和发放技术资料情况。
12.技术文本。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册、技术规程、技术标准情况。
13.信息报送与宣传报道。项目实施进展信息报送与宣传报道情况。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七条 采用现场检查评定和专家评议法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项目承担单位自评与主管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项目承担单位自评、主管部门评价依据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评。由被评价单位对照评价指标和计分标准进行自评,按规定时间将《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表》(见附件2)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见附件3)逐级上报上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省属院校和厅直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表和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3月10前上报省林业厅、财政厅。
第十条 主管部门评价。由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或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绩效评价工作组,实施绩效评价工作。被评价单位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负责现场检查评定、核实相关信息并量化评分,形成《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表》(见附件2)。
第五章 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均划分为三个等级:A级≥85分、60分≤B级<85分、C级<60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林业厅将以适当方式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内容之一,评价结果的优劣与否将作为能否通过验收的前置条件。评价结果不合格的(C级),不得通过验收,且取消该项目所在的设区市、省属院校和厅直单位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措施和整改意见,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落实,以不断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中若发现违纪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计分标准
2.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表
3.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4.《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表》编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