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计委(计划局)、卫生局,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卫生事业
补助政策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 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决定》(桂发〔2004〕8号),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的精神,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和方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责任,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
农村卫生工作是党和政府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做好农村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确保农村卫生事业快速发展。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对卫生事业的补助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并积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从2004年起到2010年,各级人民政府新增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规范农村卫生经费补助范围和内容,合理安排各项农村卫生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卫生支农。
(一)农村公共卫生经费
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由县级财政合理安排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项目可以交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交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
公共卫生机构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发展。
1.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经费
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当地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疾病流行等情况,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等因素,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从事防保工作的人员的工资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其公务和业务经费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定额及其所承担的工作量核定。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要合理安排。
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合理安排经费。
自治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县(市)、乡(镇)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经费补助。自治区财政承担全区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
自治区财政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等的预防控制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2.卫生监督经费
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农村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其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定额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按照执法监督需要和项目论证意见核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卫生执法办案所需经费。派驻或者委托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工资由县级财政全额安排,其公务费给予合理补助。
3.乡村医生和民办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乡村医生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乡镇卫生院按《自治区乡村医生补助考核办法》进行审核发放。
民办卫生机构或个体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所需经费,由乡镇卫生院等按其承担的具体任务核定,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医疗服务工作需要予以核定。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招聘的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定,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当地医保制度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
(三)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建设资金
农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应与当地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优化配置卫生资源,合理确定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制订农村卫生机构基本功能和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到2010年全自治区要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建设、改造和更新任务,达到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保证其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计划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县级计划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其他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分别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购置、人才培养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支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县级财政支出项目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逐年给予安排。
对财政比较困难地区的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经费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经费按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和实际工作量核定,并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办事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经费
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给予资助。自治区财政根据当地财政资金到位和农民个人缴费情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所在市、县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分担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央财政负担部分,按规定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村级集体应给予支持;农民个人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政府不予以补助。
县级财政应按实际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及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从2004年起,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医疗救助,各市、县级财政在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医疗救助资金,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可以直接用于贫困农民家庭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助,也可以用于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资助办法采取资助对象个人申请,村民公开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六)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在扶贫资金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卫生扶贫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卫生改水改厕、乡村医生培训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政府组织的城市卫生支农所需经费由支援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为每个县配备的巡回医疗车,其日常运行费用由县级财政核拨。
三、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乡(镇)卫生院经费管理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各地要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划转等有关工作。各地要在2004年完成上划管理的任务。
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基数,原则上由各地按当年县级财政下划乡 (镇)财政的经费基数,参考经济增长及近几年乡(镇)政府经费安排情况重新确定经费基数。其中人员经费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划转,即按原县级下划到乡(镇)管理的人员(含现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含已脱离卫生院的人员)所需经费全部上划;下划后新增加的人员按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留岗的人员所需经费上划。
在上划过程中,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清产核资并经验收确认后,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管,防止乡(镇)卫生院资产流失。
乡(镇)卫生院经费基数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县(市、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农村卫生经费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对农村卫生工作给予支持,并按规定在用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
(二)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对超范围、超标准、超定额资金,财政不予安排。
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的经费,核拨给承担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各类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加强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乡(镇)要建立合作医疗资金监督委员会,实行账目公开和定期审计制度,保证农民参与监督和知情的权利。
各级财政、计划、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各负其责,加强对农村卫生事业财政拨款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项专项资金挤占、挪用的情况,一经发现,停止对其各项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