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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小型(159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159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

福建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
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重点小型(159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专项资金”)。
  第三条 重点小型(159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设区市负总责、由设区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和省级给予定额补助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省水利厅及设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五条 省级以上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全省的监督。

第二章 省级以上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省级以上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列入国家规划且前期工作完善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
  第七条 列入国家规划内159座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按照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部分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省级资金为主负担其余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的原则实施。
  第八条 项目与资金安排控制标准。
  (一)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该地区平均每座水库投资控制额。
  (二)省级资金为主负担项目总数=规划内省项目个数-中央专项资金负担总数
  第九条 省级以上专项资金补助差别系数区分原中央苏区县、财政转移支付的老区县、非财政转移支付的老区县、其他财政转移支付县,及一般县。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同县执行不同差别系数。
  (一)原中央苏区县、财政转移支付的老区县、其他财政转移支付县,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按平均每座水库控制投资额全额补助,即差别系数为1。
  (二)非财政转移支付的老区县、一般县,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按平均每座水库控制投资额70%补助,即差别系数为0.7。
  第十条 列入规划项目的每座水库投资控制额,平均按450万元/座确定。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分年度安排到位。
  第十二条 列入省级以上资金差额补助的项目,设区市、县要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资金,确保与省级以上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同步投入实施。
  第十三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期终了,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我省建设任务按实际完工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数量及控制投资额进行清算。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标准兑现全部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数量和补助标准清算中央专项资金,多补助的中央专项资金将予以收回。省级资金参照执行。

第三章 省级以上专项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分解下达除险加固任务到具体项目。
  省级以上专项资金应负担的项目个数和概(预)算总投资均不得超过专项资金应负担的项目总数和补助控制总额。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拨付到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后,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报备的项目清单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县将省级以上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轻重缓急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明显的水库,对遭受洪灾破坏严重以及对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粮食安全影响大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要优先安排。
  (二)不留缺口原则。各级在确定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具体项目清单时,应充分考虑规划内项目建设总投资在不同项目之间的均衡。省级以上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其建设资金在省级以上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内足额安排,不得留缺口,建设一座完成一座,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三)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充分项目。优先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且地方积极性高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省级以上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预算下达文件或拟拨付资金项目清单(含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资金安排项目)和实施项目基本情况报省财政厅(农业处)、水利厅(水管处)备案。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专项资金由设区市、县按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数量包干使用,允许设区市、县在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间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专项资金全额补助的项目在全部完成应由省级以上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后,如有结余,可以用于规划内差额补助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如有不足,由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省级以上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国家规划内地方筹资配套负担的国家规划内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如期完成国家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在各地安全鉴定的基础上编制省级规划,并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已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在地方开展安全鉴定核查等工作的基础上,需要调整国家规划内项目的,应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审核后,转报水利部、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水行政和财政主管部门受省水利厅、财政厅委托,设区市水利局应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本地区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鉴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福建省实施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
  (二)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要求进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组建和完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法人,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配备建设管理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积极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可由一个项目法人负责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监理任务。确实难以落实监理单位的,应采取多座小型水库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应在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按《福建省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行。项目竣工验收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水利厅(水管处)和财政厅(农业处)。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水利部,省财政厅及省水利厅将对省级以上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每年汛前,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水利厅考核各地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省级以上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设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省级以上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生产安全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省级以上专项资金以及设区市、县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财政厅(农业处)和水利厅(水管处)。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省财政厅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省级以上专项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报财政厅(农业处)、水利厅(水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