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邮政公司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