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2〕1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要求,从2003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换发新的财政登记证。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换证时间从2003年1月1日起至5月31日结束。
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工作是财政部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尤其是今年需换发新的财政登记证。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因此,各市(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三、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的换证工作所使用的软件和财政登记证(正本、副本)由我厅统一订购,其所需表格由我厅统一印制,费用由各市(地)负担。
四、换证工作结束后,请各市(地)于2003年6月10日前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数据盘和总结分析报告一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五、各市(地)在换发新证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是财政部门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
二、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及财政监督工作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因此,原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地方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均应在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须向当地财政部门注销财政登记。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年度检查。对符合年检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门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背面加盖年检章。对于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门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或者工商年检。
六、对于不办理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或不申请办理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账的申请。
七、根据新形势的变化及财政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我部重新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表(见附件)。
八、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财政登记制度。
九、鉴于目前采用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软件已不能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我部委托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省长沙派乐软件有限公司各开发一套新的财政登记软件。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特点,自主选择。
十、我部委托湖南省财政厅印制了新的财政登记证,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与湖南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式样)(略)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及有关指标的说明(略)
3.相关联系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