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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6日

  各地、市财政局,区直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应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桂财企〔2001〕20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年度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00〕219号)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以后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才能按规定处理。

  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国有企业从2002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推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做好财产清查、审计等工作。现将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损失处理的财务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要求的企业,以注册资本为限,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冲减的部分列作为未分配利润,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二)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暂作待处理的专项资产损失,自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日起,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摊销。企业分次摊销的计划,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二、企业“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转入期初未分配利润。根据第一条规定冲减“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后如有剩余的公益金、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但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

  三、企业以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应当综合考虑“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和“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请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上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四、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税收制度的规定申报纳税。对于逾期应收款项、不良投资、委托贷款等损失,缺乏损失事实依据、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确认规定的,不得作为“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处理。

  五、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集团,应当由母公司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尚未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在企业集团内部,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先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